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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其法律协调(2)

2016-07-08 01:03
导读:改进立法技术以指导司法实践。明确将商号权作为在先权利之一。一方面应该明确界定在先权利的范围,在先权利应当包括他人或他人已经以民法或其他知

  改进立法技术以指导司法实践。明确将商号权作为在先权利之一。一方面应该明确界定在先权利的范围,在先权利应当包括他人或他人已经以民法或其他知识产权法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对在先权利的构成应有严格的要求,非正当权利人不能主张在先权利;应将有混淆危险作为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条件;在两权冲突中对商号的保护可设定以物的标识使用、有一定知名度等要求;重视利益的平衡。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冲突的解决除了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外,还应注重公平和平等原则,不应顾此失彼。
  
  参考文献:
  1.曹新明.论知识产权冲突协调原则.法学研究,1999
  2.邢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学杂志,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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