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对增资不实股东的追加(3)

2013-04-27 02:33
导读:再次,责任范围不同。第80条要求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一般认为不包括未出资到位金额的利息。出资

  再次,责任范围不同。第80条要求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一般认为不包括未出资到位金额的利息。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则是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

  最后,适用程序及审理期限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追加被执行人案件一般应公开听证进行审查,这有别于诉讼程序的公开开庭,追加案件的审查期限较诉讼程序短。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追加案件的审查为三十日,特殊情况可延长三十日。而诉讼程序中,期限最短的简易程序,其审理期限也为三个月。

  本案中,长城公司既可以基于第80条规定,依法申请追加李立新、李士田为被执行人,也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李立新、李世田对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鉴于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长城公司选择适用追加被执行人程序,更有利于快速实现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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