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速处理程序的改革与立法发展(5)

2013-04-27 18:40
导读:[25]李明耀、李军:《庭审程序简化案件质量强化》[N],《检察日报》,2004 -04 -06。 [26]不包括由简化审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27]参见王宏:《试

  [25]李明耀、李军:《庭审程序简化案件质量强化》[N],《检察日报》,2004 -04 -06。

  [26]不包括由简化审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27]参见王宏:《试论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废除》[J],《学理论》2011 年第 3 期。

  [28]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课题组:《关于刑事二审简易审的思考》[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 年第 6 期。

  [29]参见叶青、阮竹君:《关于刑事二审简易审改革的质疑》[J],《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年第 2 期。

  [30]高一飞:《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体系的重构》[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 年第 10 期。

  [31]参见龙宗智:《我国实行辩诉交易的依据和限制》[C],载陈光中:《辩诉交易在中国》,中国检察出版社第 2003 年版,第 219 页。

  [32]该观点认为,如果由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庭;而如果是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检察院应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上一篇:执行程序中对增资不实股东的追加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