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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置举报人保护程序。由举报人及其相关人员提出申请或者其代理律师代其提出申请,举报人保护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对其实施保护、保护的方式和等级、保护的期限等。在执行保护时,由举报人保护责任单位会同公安机关成立个案的举报人保护小组,并由举报人保护派出机构指导举报人保护小组的工作。如果对举报人实施保护的条件不复存在或者举报人主动要求解除保护,则可以由举报人保护派出机构决定解除对举报人的保护。
(四)制裁报复行为的制度
如果说保密工作是保护举报人前提,那么严惩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是举报人安全的法律保障。在举报人确定遭到了不法报复和打击时,受理机关首先应该认真受理,公、检、法、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查处。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信息,沟通情况,研究对策;二是建立案件移送的方法、程序、处理结果情况反馈的工作制度;三是制定上述各部门联合办案的工作制度,发挥各自优势,以提高保护举报人的工作力度。对举报人的保护是整个国家的职责,任何有权机关都有义务去维护举报人的权利。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严加追究针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在罪责认定方面应该更加严厉,处理起来要动真格。如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按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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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汪宛夫。保护举报人:一个世界性课题《。检察风云》2006 年第15 期
[2]龙小素。论举报人的权利保护。怀化学院学报。2007.12
[3] 汤啸天。 举报人的权利与我国<举报法>的制定。《人民检察》2004 年第 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