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媒体对立法的促进作用(2)

2013-04-30 02:44
导读:(四)躲猫猫事件与修订《国家赔偿法》 年2月,李荞明在看守所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而在媒体报道初期,警方称李荞明是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撞墙受伤

  (四)“躲猫猫事件”与修订《国家赔偿法》

  年2月,李荞明在看守所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而在媒体报道初期,警方称李荞明是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撞墙受伤而死,被媒体戏称为“躲猫猫事件”。与该事件相类似的在看守场所当事人莫名死亡的案件近年来不断发生,为杜绝类似现象再次发生,同时对死亡的当事人能够积极合理地给予国家赔偿,很有必要在规范监管行为的同时对《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因为修订前的《国家赔偿法》没有将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列在赔偿义务人范围之内,受此伤害的当事人无法据此获得国家赔偿,不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及财产权益。受此一系列媒体报道的公共关注案件的影响,立法机关加快了对《国家赔偿法》修订的程序。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该法规定的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三、理论研究:亟待深入的课题

  毫无疑问,媒体通过对公众关注案件深层次、全方位、系列性的报道,事实上或直接或间接地已经或正在越来越多地介入国家立法活动中来,起到了推动法律制度创新的作用[2]。

  然而对于媒体对立法作用的理论研究,或许才刚刚起步,尚未成为专门的学科。然而,随着媒体对立法活动作用地不断增强,对其作用的条件、发生机理、作用的效果等都有待于从理论层面给予回答,以便在实践中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媒体作用于立法的内在规律,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服务。笔者在此仅对媒体促进立法的基本特征初探如下,冀以抛砖引玉:

  (一)先导性

  媒体选择报道什么样的案件,那些案件中蕴含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什么样的法律问题应当从立法的层面加以解决以及如何从立法层面解决等问题,首先是媒体所面对并首发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媒体对于促进并启动某一立法活动具有先导作用。

  (二)间接性

  尽管媒体作为独立的个体或行业组织存在于社会体制中,但在介入立法活动的过程中,除利用媒体的导向性表达自己的立场、观点外,更多的是通过教育、引导受众形成其独立的参与立法活动的意识及表达其立法意志。因此,媒体介入立法活动的作用大多是间接性的而不是直接性的,直接的作用应当仍然是居间性质的又“传”又“媒”。

  (三)导向性

  媒体报道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案件,从选题到内容,尤其是媒体评论与立场,都具有一定的导向性。即具有引导社会公众观点、观念、立场、方法、意识、意志的能力。从新闻的政治性来讲,其导向性更为具体而明确,充分体现传媒为大局服务,为大众服务,为社会服务的理念。这种导向性的促进活动表现在媒体通过对自己意志的表达以及通过引导受众的个体意志表达最终完成以导向意志为核心的法律制度的创设。

  (四)公众性

  “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科学立法有赖于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人民群众的参与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新闻媒体是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交流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渠道,能充分反映社情民意。”[3]不可否认,在通过媒体报道社会公众关注案件而促成的立法活动中,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大大提高,尤其是通过媒体征求立法意见的活动,公众参与更为普及,充分体现出媒体促进立法活动的公众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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