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其次,建立强制侦查司法审查制度的另一前提条件是法官独立,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是国际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实现公正审判的必要条件。虽然法院领导体制的地方化、法院对同级财政的依赖以及法院内部管理制度的行政化使得法官的独立性受到质疑,但法官的独立性问题不应当构成建立强制侦查司法审查制度的障碍。理由有三:(1)司法不独立的问题在我国要获得彻底的解决,有待政治体制改革的深人发展,应当允许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但强制侦查司法审查制度不可能等到法官完全独立以后才去建立,而应当通过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推动法官独立原则的逐步落实。(2)随着法院内部管理制度的改革,审判长选任制或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推行L,4及审判委员会定案范围的逐渐缩小,法官个人的判断意见在司法裁判中日益占据主导地位。法官一定程度上的不独立不足以从根本上妨碍法官对强制侦查的合法性作出适当的判断。(3)随着侦查程序法制的完善,侦查过程的封闭性也将逐渐被打破,特别是随着律师帮助权的扩大,普通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强化,侦查机关直接或间接地干扰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能力必将大为减弱,法官独立行使裁判权的条件则会逐步充分起来 (科教范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再次,法官整体素质的逐步提高是强制侦查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的普遍性个体促进因素。由于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以及“司法腐败”等负面因素的影响,法官不具有较高的社会威信,无论在官方还是在民间,都还没有树立起司法信赖[’〕。这对建立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显然是极为不利的。然而,法官的工作并不只是进行司法审查,目前的审判任务仍然是由同一批法官来完成的。我们不能因为法官素质不高,就不要法官继续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基于此,司法审查还得由法官来完成。另外,随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发展以及法官管理制度的改革,直接从事司法业务工作的法官素质正在全面提升,《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颁布和普遍实施,也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法官职业伦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职业化、精英化必然会大大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减小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阻力。
四、建立强制侦查措施司法审查制度的构想
鉴于我国对强制侦查在立法上的诸多缺失,笔者认为,首先应加强立法,明确区分任意侦查和强制侦查,对强制侦查的法律授权、内容、范围、审查方式、救济等明确化。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这里仅就司法审查方式和司法救济略陈管见。
(一)司法审查方式
一般情况下,强制侦查的实施事前必须要由专门的司法机关经特定的程序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才能准予实施,此谓事前审查。对于事前审查,我国可以借鉴美、德、日等国家的做法,引人令状主义原则,规定当侦查机关采取逮捕、搜查、扣押等强制侦查措施时,事先必须取得由法官签发的逮捕令、搜查令、扣押令才能进行。在紧急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后的法定期限内提交给法官审查,由审查法官作出批准或撤销的裁决,此谓事后审查。事前审查有利于及时有效制止违法强制侦查措施的实施,使侦查权的行使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切实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种积极有效的侦查监督机制。事后审查的情况较为复杂,但又是不可或缺的,它是事前审查的有益补充。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采用事前审查为主,事后审查为辅,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较为妥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