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土地承包金制度确立的必要性(2)
2013-08-21 01:08
导读:这里要解决一个问题:既然农村土地为劳动农民集体所有,从某种意义上说自己就是土地的主人,自己使用自己的土地还要交承包金吗?事实上,农村土地
这里要解决一个问题:既然农村土地为劳动农民集体所有,从某种意义上说自己就是土地的主人,自己使用自己的土地还要交承包金吗?事实上,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其主体是农村集体,农村集体是由村内的全体成员组成的,是以团体面目出现的,农村集体成员或农户是以单个自然人或个体出现的,所以农村集体作发包方,农村集体成员或农户作承包方,符合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理论。因此,土地所有人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收取一定土地承包金,是符合所有权理论的,也是现代社会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后,土地所有人实现所有权的重要体现,否则极易导致农村集体所有权的淡化、虚无化。因为《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物权法(草案)》明确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的法律地位,如果是无偿,那长此以往,集体所有权就难得到体现,土地承包经营户就会产生土地私有的观念,其带来的不利的社会后果是难以预料的。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金制度的确立意义深远。在我国土地承包金存在的客观性不容质疑的现阶段,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是一种物权性权利的今天,我们法律没有理由对土地承包金不进行调整规范。当然建立土地承包金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但不可照搬,我们应立足本国,充分考虑我国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两种不同承包形式,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承包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