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保护与劳动法的修改(2)
2013-08-22 01:04
导读:2.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劳动权利和义务的载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
2.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劳动权利和义务的载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合同制度是整个劳动法律制度的基础,它是直接搭建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一座桥梁,与每个劳动者的生活息息相关。我国现行《劳动法》第3 章共有20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和
集体合同”,除此之外,就是杂乱无章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地方性规范文件和政策调整,其法律效力和稳定程度是可想而知的。可喜的是,《劳动合同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不久的将来即将出台。在草案中,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法律监督等作了详尽规定,增加了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不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这无疑给广大农民工朋友带来了福音。
3.修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实行“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实行这种处理机制,是指未能和解的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机构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可以由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其一,申请仲裁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已提起诉讼的不得再申请仲裁[2]。其中,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仲裁则有一裁终局或两裁终局两种选择。分轨体制较之单轨体制,其优点在于可以缩短争议处理时间、减少争议处理成本并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尤其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更具积极意义。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改革,势必对现行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制度产生较大的影响, 必须以相应的配套改革为前提。在相应配套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可以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做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主要包括:(1)适当延长仲裁时效,可按一般诉讼期间2年规定;对仲裁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延长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时间。(2)对农民工普遍存在的欠薪问题,只要证据充分,人民法院可按一般民事案件直接受理,减少法律救济环节。(3)诉讼制度方面,尽量增加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范围,减轻农民工的举证负担;对农民工群体性的欠薪案件,适用集团诉讼程序;对农民工诉讼费用适用减免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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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快配套法律的制定
在1994年《劳动法》制定时,由于我国刚刚进入市场经济初期,对于
如何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劳动关系缺乏经验,又迫于现实中劳动关系亟待法律调整的压力,在立法中很多方面只能做原则性规定。因此,《劳动法》的有些条款过于原则和宽泛,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制度没有相应的具体行为规范。以致作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得不以“规章” 充实《劳动法》的内容,但“规章”毕竟就是规章,其法律效力和等级都是不能与“法律”同日而语的。至于“法规”,除了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少数几个外,配套的“法律”,如至关重要的“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这些年来都是千呼万唤也难出来。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除修改现行《劳动法》外,同时还必须不断的完善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定,这样才能构建起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完整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 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84-485.
[2] 周长征.劳动法原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