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人民陪审员制度(5)
2013-08-24 01:05
导读:四是社会公示。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必须突出民主性和合法性,对拟任命的陪审员在辖区内的新闻媒体上公布于众,公示期满无发生有悖于条件要求的反映的
四是社会公示。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必须突出民主性和合法性,对拟任命的陪审员在辖区内的新闻媒体上公布于众,公示期满无发生有悖于条件要求的反映的予以正式任命。
五是任命颁证。由市人大举行庄重的颁证仪式,通过颁证任命这一形式,增强人民陪审员活动的社会效果。
六是建立档案,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业绩考核。
参考书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贯彻《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几个问题探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人民陪审制度的理性选择与制度建构
·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