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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不管是董事长,还是总经理,拿着子公司的财产给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本身就是对公司利益的一种侵害,而且为法律所禁止。这样的无效行为一旦发生,公司就应主动对董事长、总经理提起诉讼;如果公司怠于起诉,就应当鼓励小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让有过错的董事长、总经理为此付出代价。
三、细化担保行为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构成了对当前担保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应当说这个体系是比较成熟的,但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
比如说,公司不得为股东提供担保,对债权人而言,有时他难以知道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存在这样的母子公司关系,存在着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是债务人举证来说明不存在此种关系,是担保人举证,还是由债权人自己查证?这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由此造成有的债务人在让自己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就瞒着债权人。有人可能认为这种关系是否存在,完全可以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判断得出来。但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债权人有义务查看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所以是否应当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值得研究。债权人特别是银行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查债务人、担保人之间的投资关系,一方面有赖于公司的公告、年报,另一方面也可以有针对性的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提供相应的书证,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现实生活中为什么担保链条会愈演愈烈?这与当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相关。作为母公司控制下的一个子公司,要摆脱母公司的干预是不可能的,所以母公司让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也只好勉为其难。不少上市公司还会认为,这种债务也只是一种可能性而已,何必为此得罪母公司呢?所以五不分开、五不独立也助长了担保行为愈演愈烈。因此,要从深层次上解决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提供担保的问题,就要进一步改进公司治理,推进五个分开、五个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