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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规制方法的选择
主张以行政法规制行政垄断者认为,行政垄断违法性的本质与经济垄断不同;主张以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者则认为,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要确定行政垄断的规制方法,首先要明确行政垄断违法性的本质。
行政垄断的违法性具有双重性,既具有行政违法性即滥用行政权力,又具有经济违法性即破坏竞争秩序。但应明确的是,行政垄断行为虽具有双重违法性,但行政垄断行为违法性的本质,是经济违法性,而非行政违法性。因为,法律禁止行政机关实施垄断行为,主要是基于经济效果上的考量。法律之所以要反行政垄断,是由于行政垄断的实施,破坏了以竞争为基石的市场经济运行的机制,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减少了消费者福利。而不是因为此种行为,只是扰乱了行政秩序、败坏了行政组织。倘若某种行政垄断行为,能够提高经济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从而不具有经济违法性,法律就没有必要禁止此种行政垄断行为。但在强调行政垄断的经济违法性本质的同时,亦不应忽略其行政违法性,否则行政垄断将会与经济垄断等同对待。正是由于行政垄断还具有行政违法性,对其的规制才不同于经济垄断。在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时,应由行政法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垄断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由反垄断法规定其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二者在立法上并行不悖,在执法中相互协调,才能实现反行政垄断的目标。
(一)行政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行政垄断具有明显的行政违法性,因此以行政法对行政垄断加以规制,其正当性毋庸置疑。应当明确的是:行政法对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制,并不是由于行政垄断行为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经济违法性,而是为了维护行政活动的良好秩序,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行政法对行政垄断的程序控制,主要是通过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督。首先,通过对行政主体行政权力边际的界定,明确政府权力对市场活动管理的界限。根据现代经济学理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生活,应以市场调节为主结合政府干预。因此,凡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不应横加干预。其次,政府经济行政权力应非利益化。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干预市场时,往往会衡量对自身利益的影响,从而使正常的行政权力的行使发生异化,变成了权力寻租。这是行政垄断泛滥的一个主要诱因。只有通过行政立法,将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的行使与经济利益隔离开来,才能有效防止行政垄断的发生。其三,健全行政内部监督机制,明确行政垄断实施者的法律责任。通过加强监督、明确责任,加大行政垄断实施者的违法成本,从而减少行政垄断的发生。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反垄断法被称作“经济宪法”和“自由企业大宪章”,在经济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但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多是经济垄断行为,对行政垄断鲜有涉及。因此,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加以规制,许多人不免心存疑虑。
首先,反垄断法作为经济立法能否约束行政权力的滥用。按照现代经济法理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经济运行时的“政府失灵”法律,旨在维护经济效率、保障社会公平。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立法的主要任务,就是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因此,经济法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有着较强的约束力。这种约束与行政法的不同在于,其是对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不是对行为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其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率,而不是保障行政秩序。以反垄断法律规制行政垄断,并不是因为此种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秩序,而是因为行政垄断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造成资源浪费。这是以反垄断法这种经济立法,规制行政垄断的法理根据。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如俄罗斯、乌克兰、匈牙利、保加利亚等国,都是以反垄断法律对行政垄断行为加以规制。如保加利亚1991年《保护竞争法》第4条规定:“凡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机构明示或默示做出可产生某种垄断地位的决定,或者该决定事实上可导致这种地位,从而严重损害自由竞争或自由定价,得予以禁止”。这些国家的国情虽与我国不同,但反垄断法用于规制行政垄断行为既有理论依据,又有立法实践,其正当性应无疑义。
其次,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仅限于对行政垄断行为实体合法性的审查。反垄断法与行政立法对行政垄断规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是以经济分析的方法,以追求经济效率为目标,从实体上审查行政垄断行为的合法性。与经济垄断相一致,行政垄断同样破坏了市场竞争的秩序、降低了经济效率,造成资源浪费和社会福利的损失。正是在此前提下,才应将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一并规制。尽管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有着明显不同,但由于反垄断法是从追求经济效率的目的予以调整,所以应由同一机关、适用相同的经济分析方法,以辩明其危害,并给予适当的法律救济。故在反垄断立法中无须将行政垄断单独列明,而应对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适用同一规则,一并规制,才能使立法和执法,协调统一。反垄断法中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应抓住保护竞争秩序,提高经济效率这一主线,至于行政垄断所导致的权力寻租、贪污腐败、破坏行政秩序等危害后果均不是反垄断法所应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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