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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宽严相济的谦抑性
“宽严相济”的,体现了刑法谦抑的内涵。“宽”,指宽大、轻缓、宽容之意。“严”,指严格、严厉之意,即程序上要严格,处罚上要严厉。最重要的在于“济”,指救济、补救,协调、结合之意,是宽严的有机统一。不能宽无边,严无度,也不能时宽时严,宽严失当,要在法定幅度内保持宽严的平衡。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它对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刑罚是一种治理手段,它不仅是问题,更是一个理念问题。提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标志着刑罚从专政理念到治理理念的转变。过去强调刑法是专政的工具,侧重惩罚打击的一面,这样不能化解矛盾,只能将矛盾暂时掩盖起来。当前,建设和谐社会是我国长期的一个政治目标,法律不再是专政的工具,而是各种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减压阀”。在这种情况下,刑法的轻缓化就是大势所趋。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虽然强调轻与重相结合,但就其根本而言,更关注的还是刑法的轻缓化。这一刑法理念的基础就是刑法谦抑的内涵。在我国重刑传统思想的氛围下引入刑法谦抑理念,并将其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并不是那么容易获得社会认同。但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刑法谦抑的理念必然会逐渐被社会所接受。
在现代法治理念下,人们对刑法的认识已不局限于严刑峻罚,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刑法的控制性和谦抑性是社会防卫的两大必备要素。刑法作为社会防卫的“第二道防线”,主要用以弥补作为“第一道防线”的其他法律的不足。贝卡利亚指出: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在谈到刑法对犯罪人的效果时,我们不可忽视其对社会的反作用,即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正如大师耶林所言“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故刑罚之界限应该是内缩的,而不是外张的,而刑罚该是国家为达其保护法益与维持社会秩序的任务时的“最后手段”,如能使用其他手段亦能达到维护社会共同生活秩序及保护社会与个人法益的目的时,则务必放弃刑罚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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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教授所讲“在最初的时候,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界限,只有随着国家权力的加强,犯罪才成为一个独立的范畴”这一点表现在刑法机能上,就是保障机能是第一位的,保护机能是第二位的;表现在刑法性质的定位上,就是刑法首先是权利法,其次才是犯罪法。刑法的此种性质定位,彰显为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的刑法的谦抑性,它要求刑法是紧缩的、经济的、补充的,刑罚之网不能过于扩张,若仅凭主观恶性或客观危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然形成侵犯人权的状态。在日益倡导法治的今天,法律对于社会生活更主要的是扮演一种旁观者、被动仲裁者的角色,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走上前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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