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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践教学师资缺乏以及实践课程教学条件不完善。目前,职业院校教师大多来源于法律院校(系),他们的专业理论素养大多较好,但实践技能教学经验往往不足。这直接影响实践教学的正常开展和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效果。有些学校虽名义上也在司法实务部门和校外基地聘请了兼职教师,但是由于缺乏严密的组织机制和有效的各种配套制度保障,实际效果常常是大打折扣或有名无实。此外,由于种种原因,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仍然是法律的薄弱环节。
7.课程考评方式单一,体制不完善。对法律职业技能培养,和有关行业至今尚未有一套可供遵循参照的标准,也没有考核鉴定体系。对于实践课程教学的质量和职业技能培养效果,目前多数法律职业院校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实践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评机制,没有一个科学的行之有效的考核评价和鉴定的体系,还是单一的知识考核为主的考评模式,这种教学质量评价体系难以全面地、科学地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技能素质,难以系统地评价教师的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考评结果也就难以成为调整教学计划、完善课程设置的依据。尤其是这种单一的知识侧重型考评模式,客观上起到了对教师和学生的误导作用,让他们不自觉地走上了重书本知识而轻能力养成的错误轨道。
二、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1.建立职业和实践导向的课程决策机制。科学的课程规划与设计方案,首先有赖于科学的课程决策机制。学校可成立由主管领导、各专业的教师代表、相关行业一线岗位资深专家、资源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课程建设与改革工作委员会,作为课程建设与改革的和顾问机构。一定要吸收用人单位代表参加课程的决策、设计、编制和实施。
相关机构和人员对相关法律行业及发展方向进行全面、深入、系统地调研,确定各法律职业岗位(群)所需的知识、技能等各项素质,确定各项素质所对应的相应课程模块,由校内外专家根据法律职业岗位(群)的需要,根据学校各学科及专业特点、师资状况、教学设施情况,进行深入讨论分析和论证,从而确定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教法、实训基地建设利用、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考核评价制度内容等在内的课程建设与改革总体方案。
2.加强研究,积极探索适合法律职业教育的课程模式。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由于起步较晚,缺乏经验,目前,在课程体系建设方面还没有一个成熟的范式,所以,照搬或模仿本科的学科系统化课程模式,便成了许多法律职业院校比较方便容易的选择。于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课程设置成了法学本科教育的翻版或压缩型。这种模式由于忽视知识与具体工作任务的联系,不太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和技能的养成,不能有效地培养能力。因此,照搬法学本科教育的学科课程设置,用学术型人才培养模式,企图实现实务型、技能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目标,显然存在严重问题。
近年来,工科类职业院校,对职业教育课程建设与改革问题进行了较多的探索和实践,在法律等文科类职业院校的研究和探索则严重不足。由于工科职业教育和文科职业教育虽同属于职业教育类型,但也存在着非常显著的区别。所以,产生于工科领域的最新课程理论成果,从理论上为我们进行课程改革提供了一个方向、一种很好的借鉴。但是,法律职业在技能培养方面的性、理论性、智力性等特点和品质塑造上的更高要求,对法律职业教育课程内容的选择和有序化、课程方案的实施等方面,无疑都有很强的个性化要求。因此,对工科职业技术教育课程研究的成果,显然,也不能简单的照抄照搬。法律高等职业院校需要根据自身特点,积极探索研究,如何以职业为导向,以行动为主导,构建将学科知识、职业技能、职业态度、工作情景和谐有机地融合统一的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体系,从而实现“知识、能力、品质并重”的综合培养目标,适合法律职业教育实际,具有自身特色的课程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