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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具有特殊性 特别是针对专利案件,一定要清楚专利案件的管辖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一般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者依法确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专利案件更具有特殊性。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法院有:第一,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如重庆市第一中院;第二,经济特区的中院,如厦门市中院;第三,高级法院指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开放城市的中院,如大连市中院;第四,高级法院指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中院。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规定,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均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还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辖区内的上列案件。这些特殊的规定,教材书上是没有的,但老师结合案例给其讲解时,往往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
2.要有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意识 我国在加入WTO的前夕,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三部重要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修订完毕,三部法律在修订时都增加了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如果不及时地制止侵权行为,就会使当事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学生今后代理知识产权案件,一旦接受委托,应有马上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意识,否则就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用了l8个条款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人、管辖、应当提交的证据、申请的范围、提供担保、具体程序、费用等进行了规定。如果代理该类案件,就一定要按照这些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3.要有诉前证据保全意识,并采取积极行动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由于其客体的特殊性,有些证据代理人可以收集到,当事人也可以举证,但有些证据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律师也无法取证,此外,有些证据还可能很快灭失,因此在举证时有一定的难度。在代理知识产权案件时,不仅要有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意识,而且一定要注重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也是修改后的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新增加的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涉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类侵权诉讼中,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有一项:“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出l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专利侵权案件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4.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中止诉讼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请求应在答辩期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这一程序性规定与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是不同的。这样重点讲授知识产权纠纷与一般民事纠纷的区别,学生会很容易记住。
(四)多种教学手段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