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企业名称的冲突及法律调整学毕业论文(4)
2014-05-10 01:02
导读:由于企业名称冲突并不仅为企业名称的内部冲突,还涵盖了不同法律制度下的不同性质权利或行为的异类冲突,故单纯地靠一个法律制度加以调整是难以胜
由于企业名称冲突并不仅为企业名称的内部冲突,还涵盖了不同法律制度下的不同性质权利或行为的异类冲突,故单纯地靠一个法律制度加以调整是难以胜任的,必须由多种法律制度共同协同完成。
对企业名称、商标、网站名称和域名等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但由于这些企业名称与商标等权利具有的高度相关性,致使他们之间的冲突不断出现。对于这些冲突的调整,现有的法律也有涉及。它们为解决或调整企业名称冲突提供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不过这些规定,往往过于原则和简单,难以操作。
为此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解决这些冲突纠纷,相关部门已作出了不少努力。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等司法解释。前述解释对解决这些冲突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它们毕竟存在层级低、非常零散的缺点,透明度不高的缺点。凶此,笔者建议,修改相关法律制度,将这些司法解释加以整合和吸收,以建立一种法律协调机制,防止和减少法律漏洞,从而减少企业名称异类冲突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