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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贸易惯例效力学毕业论文(3)

2014-05-16 01:28
导读:主权国家明确表示反对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或其中的部分条款,则该国际惯例或其中部分条款即使被当事人选择了,也不能约束当事人。因为一般来说国

    主权国家明确表示反对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或其中的部分条款,则该国际惯例或其中部分条款即使被当事人选择了,也不能约束当事人。因为一般来说“国际惯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约束反对其适用的国家和当事人”。这也是国际贸易惯例是非强制性规范的体现。
    (二)违背国内强制性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有可能违背国内法的强制性规范。根据国家主权神圣原则,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不能凌驾于国内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之一,借口适用国际贸易惯例而排斥国内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肯定是错误的。国际贸易惯例如果与国内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相矛盾,则国内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排斥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
    (三)公共秋序保留
    尽管是否应以公共秩序保留来限制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长期存在着争论,但笔者认为,国际贸易惯例是在经济贸易长期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是西方发达国家经贸长期冲突、协作的产物,带有明显的贸易保护倾向,有些条款如果适用可能会损害当事人国家的利益。实际上,西方国家也从未放弃公共秩序保留的权利,就连“自治商人法”理论的积极鼓吹者戈德曼也认为商人法的适用应受到公共秩序的限制。所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来排斥那些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也是理所当然的。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选择的国际贸易惯例危害其国家的公共秩序,那么国际贸易惯例将不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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