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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对法律方法的创新学毕业论文(4)

2014-05-25 01:23
导读:而不是人权平等,这意味着进步的终止。[22] (P127)法国社会学家雷蒙阿隆也对迪尔凯姆的思想进行了批判。他指出:具体的、可以观察的社会不能够与一
而不是人权平等,这意味着进步的终止。[22] (P127)法国社会学家雷蒙·阿隆也对迪尔凯姆的思想进行了批判。他指出:“具体的、可以观察的社会不能够与一个作为理想中心的社会混淆在一起,更不能和一个作为人类的愿望和最崇高的信仰对象的社会混淆在一起。如果说,信仰,即使是宗教信仰,以一个具体的社会为崇拜对象,那么迪尔凯姆的哲学就和具有国家社会党精神的哲学相差无几了,这显然是错误的。”[23] (P417)
      在政治(学)上,片面强调整体主义,强调整体利益,必然会损害个人自由和私人利益,在政治上走向专制主义和极权社会。这为历史所反复证明。这从根本上颠覆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我们重视整体主义方法,是因为当个人构成社会以后,必须从社会整体的立场和角度才能解释社会,但这样做不是为了抬高社会而压制个人,恰恰相反,是为了使社会更好地服务个人,社会应成为个人获得平等、自由、权利的平台和途径,正如马克斯恩格斯所说的,社会应是自由人的联合体,个人通过社会获得平等、自由的发展。尽管社会也是实体,但与之相比,个人更是如此,个人生命的至上性、人权的神圣性、个人的终极性,都决定了个人在社会中是否能够平等、自由地发展是检验社会是否合理进步的唯一政治标准。
      在经济(学)上,经济活动是否有效取决于人们能否正确应对具体的经济情形。由于对整个社会经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需要整个社会经济的信息,这已经远远超出了人类的能力,这就决定了所谓的计划经济只能是在不准确、不客观的所谓“计划”上运行的经济,这种经济常常失误,而一旦失误给整个社会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是灾难性的。这一点,至今令人不堪回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改革,实质是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是对过去计划经济的否定,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致实行市场经济,就是对市场经济的共识。市场经济的核心就是允许人们根据当时、当地、当事的情况自由决策,这必然要求主体自治、分散决策、多元主义,这些都是个体主义方法的应有之义。没有个人自治,个人自由,个人努力,社会经济是不可能发展的。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在法律(学)上,整体主义方法与公法的原理和机制相通,公法深受整体主义方法的影响,是整体主义方法的法律化;整体主义方法与公法的发展同期,整体主义方法大行其道之时正是公法勃兴之际,如各种行政法的纷纷出台就是如此。公法虽然旨在保护公共利益,但由于公法方法整齐划一、上下隶属、令行禁止、法律刚性,缺乏应有的针对性、自治性、灵活性和伸缩性,实践中存在的国家干预、行政国家的弊端和危害充分地说明了整体主义方法和公法方法的不足。尽管公法以社会为本位,旨在保护公共利益,但其实并没有独立的社会本位,真正的社会本位是人人本位;也没有抽象的公共利益,真正的公共利益是人人共享的利益。因此,公共利益必须与人人有关、为每个人共享,公共利益必须与社会化结合起来,成为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仅仅强调公共利益是不够的,还必须强调公共利益的社会性,强调人们对公共利益所享有的社会权利。法律之所以强调社会权利,是因为社会权利是平衡协调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媒介,社会权利的目的还是为了个人,与个人权利对立的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无关的公共利益不仅是不存在的,即使存在也是不人道的、不合理的。社会权利的本质是个人可以据此向社会上其他成员、整个社会和作为其代表的国家以及它们所掌管的公共利益提出权利请求。它意味着,人是社会中的人,是一种“类存在物”,一个人与其同类存在着不可分割的社会联系,人们仅凭都是“人类的一员”,当其仅凭自己的能力和努力不能有人格尊严地生存发展时,他(她)基于社会权利可以向同类请求协助,国家也有权力敦促、强制其他社会成员予以协助,目的就是为了使其能够过上有人格尊严的生活,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上的所有人都能有人格尊严地生存发展。这就是社会权利的意义所在。这是当代法律发展的重要方向和重要内涵,这正如有人所指出的:“考虑到使生活在当代社会中充满意义的日益增多的各种因素,法律的目标不仅在于维护法律上的平等,同时也在于提供事实上的平等。法律开始认可一种要求享受类似他人生活的条件的愿望。一种受保障的标准人类生活的先决条件,会让位于一种更开阔的设想,即有权获取与同伴一样的生活条件。”[11] (P331-332)这就对整体主义方法和公法方法提出了挑战,并必然要突破它。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三、折中主义方法
      人们在尝试了个体主义方法与整体主义方法之后,发现它们两者各有缺陷,于是人们试图在它们两者之间走一条中间道路,这就是折中主义方法。在这种方法看来,个体与整体为一体,两者不是独立的、冲突的,而是并立的、交融的;由个人所构成的社会有其自己的发展规律,但这是无数个人意志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合力的结果;尽管社会对个人有决定作用,但个人仍然具有独立性和能动性;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要从个体与整体进行双向互动的解释;它克服了极端的个体主义方法和极端的整体主义方法的缺陷,把个体主义方法与整体主义方法的优点综合起来,是一种折中的方法、辩证的方法;等等。其代表人物如密尔、恩格斯、艾哈德、萨缪尔森等人。
      在社会学上,这种方法表现为二元主义。如恩格斯指出:“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的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所以到目前为止的历史总是像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但是,各个人的意志——其中的每一个都希望得到他的体质和外部的、归根结底是经济的情况(或是他个人的、或是一般社会性的)使他向往的东西——虽然都达不到自己的愿望,而是融合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然而从这一事实中决不应作出结论说,这些意志等于零。相反地,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因而是包括在这个合力里面的。”[24] (P696-697)恩格斯的这段论述告诉我们,社会历史的发展不能仅仅片面地归结于个体或整体,而应既归结于整体,也应归结于个体,是整体与个体共同合力作用的结果。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在政治(学)上,这种方法表现为折中主义。如密尔,他的《论自由》“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25](P1)经过密尔的探讨,他认为,“如果它们各有比较特别关涉自己的方面,它们就将各得其应得的一分。凡主要关涉在个人的那部分应当属于个性,凡主要关涉在社会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社会。”[25] (P81)具体说来,当一个人的行为不影响自己以外的任何人时,每个人应当享有法律上和社会上的完全自由;但一旦一个人的任何行为妨害到他人时,社会就有权对其予以干涉。[25] (P81-82)密尔提出了一种划分个人与社会权界的重要方法。


     在经济(学)上,这种方法表现为混合经济。如詹姆斯·米德总结经济政策演变的规律后指出:“实际上,到底是采取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还是采取对个别经济行为进行必要的社会控制?这二者之间常常发生冲突,纵观经济政策的演变,我们可以看出,理论与实践都是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的,人类有时强调自由竞争市场的作用,有时却又希望政府能进行适当的控制。但是,我们始终如一地认为:当人们只考虑需要政府对经济进行特别干预而忽视市场机制时,应该提请政府注意竞争性市场机制的功能;当人们虔诚地笃信自由放任可以解决一切问题时,又必须强调社会控制在什么情况下仍然是必要的。”[26] (P4-5)萨缪尔森认为最好的经济形式应是“混合经济”,并形象地指出“市场和政府这两个部分都是必不可缺的。没有政府和没有市场的经济都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经济。”[27] (P87)他还明确主张“中间道路经济学”。[28] 中国大学排名
      在法律(学)上,这种方法表现为社会法方法。它以个体与社会为双重本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方法经过了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在自由竞争时期,人们反感把政府说成家长的理论,认为让个人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让他和他的财产受到最充分的保障,这既是对政府的限制,又是政府的义务,所以法律所保障的自由,在私人经济关系领域内成了政府放任政策的同义语。那时的法律方法主要就是私人自治、个体主义的方法。但到了福利国家时期,法律方法发生了改变。法律从抽象的平等到实际的平等;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形成他们之间的法律,这种观念消失了,大量的标准化契约开始取代那些具体条款是自由协商的契约,契约自由受到了限制,让位于社会福利和对一个更公平的工作和生活水准的维护; [11] (P211)所有权也不再是绝对的,法律日益强调所有权的社会方面而不是个人方面,所有者不得以反社会的方式行使所有权;[11] (P214-216)社会开始根据某种关系而非根据自由意志组织起来,法律愈来愈倾向于以各种利害关系和义务为基础,而不是以孤立的个人及权利为基础。20世纪的经济秩序、商业、工业和政府的活动已成为占支配地位的活动。[11] (P213)此时,国家干预取代了自由放任,整体主义方法开始盛行。但这时的整体主义不同于过去的整体主义,不是与个体主义对立起来的整体主义,而是与个体主义相融合的新的整体主义方法,是一种折中主义方法。如20世纪初,人们强调的是保护赢利的安全。一旦需要,甚至不惜以社会利益为代价。但随着20世纪的进步,这些目标越来越受到怀疑。20世纪下半叶,我们似乎正从个人突出的理想移向彼此合作的理想。作为价值尺度,抽象的不受限制的个人至上,已为人类最大限度地控制自然以满足社会需要所代替,发展中的法律正以满足人类需要作为自己的口号,法律的任务被视为协调彼此冲突的人类要求或期望,以便以最少的矛盾和最小的浪费去获取文明的价值。[11] (P330)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这种方法是对传统法律方法的变革,传统的法律方法主要是私法方法和公法方法,其中私法方法主要是个体主义的方法,公法的方法主要是整体主义的方法。折中主义方法的出现和形成导致法律方法的创新和法律制度的变革。其表现,一方面,是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旨在把私法方法与公法方法融合起来。但由于它们的“化”并没有发生质变,从而异质于私法而同质于公法,或异质于公法而同质于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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