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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之讨论学毕业论文(2)

2014-06-11 01:59
导读:其他非独立请求权包括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亲属权请求权、继承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等,这几类请求权的基础权利均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其他非独立请求权包括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亲属权请求权、继承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等,这几类请求权的基础权利均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人身利益或者公序良俗,而且往往与某种事实关系、法律关系共存,所以法律给于其特殊保护。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而发生请求权时,只须适用侵权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可。所以,对于这些请求权是否适应诉讼时效应当区别对待,当这些请求权是以保全或救济某种人身利益、恢复原亲属关系等为目的时,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反之,“这些请求权以财产给付为内容时,则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如夫妻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抚养费或赡养费各期给付请求权等”。
  
  参考文献:
  [1]魏振赢.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
  [3]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龙卫球.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6]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制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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