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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信义义务问题论析学毕业论文(2)

2014-06-13 01:09
导读:因为合伙的人格独立和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无法割断合伙之间的人身信任和信赖关系。那么,信义义务是如何作为法律义务被引入到合伙企业法中的呢?这在
因为合伙的人格独立和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无法割断合伙之间的人身信任和信赖关系。那么,信义义务是如何作为法律义务被引入到合伙企业法中的呢?这在于合伙契约的特殊性。合伙契约是被法律社会学家麦克内尔所称为“关系合同”的合同,这种合伙契约包括公司关系人之间的合同及合伙、雇佣、婚娴等合同。这些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法院很难通过传统的合同理论作出解释。因为,一方面关系合同特别强调人际关系,它需要人际关系保障合同的运作。故每一关系合同都受到种种社会关系的拘束,而构成此种社会关系的基础是该社会的伦理与信义观念。另一方面,尽管传统合同理论无法解释关系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但是我们完全可以从经济学的分析中找到答案。市场需要讲求伦理,而理性的“经济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会采用欺诈、不正当交易或以牺牲或贬损对方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等手段,从而导致所谓的“市场失灵”。“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就合伙合同来说,仅仅依靠当事人在市场条件下的交易条款并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只有通过法律直接制定信义义务规则,才能降低交易成本,确保合同的成立和有效。
  通过以上对信义义务的考察,笔者发现,无论是大陆法中的信义规则,还是英美法中作为信义原则的合伙契约条款,都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派生。合伙关系中的信义义务实质卜是人们对社会诚信、个人诚信所要求的保护信赖关系的回应,是诚实信用原则衍生出的一项义务。信义义务与合伙的无限责任一样,是为合伙安全构筑的最后一道屏障。在现代商业社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已成为合伙制度的核心,为各国合伙法所确认。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三、合伙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形态
  根据合伙人在合伙事务中所处地位的不同,我们将合伙关系中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复合伙人及不容否认之合伙人。在各种各样的合伙关系中,不同地位的合伙人所承担的信义义务各不相同。
  (一)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普通合伙人往往具有共有人和代理人之双重身份。一方面,合伙人基于合伙合同的约定或合伙决议得以被授权执行合伙事务;另一方面,合伙不同于法人,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之合伙人并非其他合伙人的机关,其仅在执行合伙事务的范围内对其他合伙人发生效力,其他合伙人也基于其独立人格,自得为自己的行为。故在理论上,普通合伙人之问荩于受托人的地位和信任而相互负有信义义务。从各同立法看,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谨慎义务和忠实义务。其中,谨慎义务应采纳较低的行为标准,即不得从事重大过失或不计后果的行为、故意渎职或故意违法;而忠实义务仅限于消极方面,具体包括四种行为:出资义务、向合伙人说明利润来源、避免利益冲突和竞业禁止义务
  而在实践中,普通合伙人可分为二类: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之普通合伙人和不执行合伙事务之合伙人。其中,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之普通合伙人中的“有权”应被理解为代理权。若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之合伙人在事务范围内代理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则行为本身包含“自己的行为”与“代理其他合伙人的代理行为”。其信义义务应该为忠实义务。如我国“新合伙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该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内部相互之间互负的信义义务应该包括出资义务、检查监督义务、合伙财产维护义务和忠实义务。因为合伙合同一经成立和生效,合伙人即负有出资义务,各合伙人的出资就构成了合伙组织的财产。在合伙组织成立后,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也可通过相互监督或专职监督等方式平等地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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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限合伙中合伙人的信义义务。有限合伙的典型特征是,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它是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混合体。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因其所处地位不同,各自承担不同的信义义务。
  1.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非常相似。基于代理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他与有限合伙及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关系符合信义关系的基本特征,故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和其他合伙人应承担相应的信义义务。一方面,从信托的角度讲,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的受托人,享有财产所有权,并负有衡平法上为他人利益而管理或处分该项财产的义务。另一方面,从代理的角度看,普通合伙人也是有限合伙的代理人,有限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完全处于普通合伙人的控制之下,基于代理上的受托人,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应该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负有义务。需要指出的是,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的合伙人所承担的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的内容及标准是相同的。

  2.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的信义义务。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是否负有信义义务?在美国,法院更多地会根据案例的具体情形来决定。如当有限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之间的实际关系使得有限合伙人处于相当于信义人的位置时,法院就有可能根据信义义务的一般理论向其施加信义义务。因为,有限合伙人由于掌握专业知识或基于其他各种原因,必然要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但是,在很大程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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