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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居住权保护学毕业论文(2)

2014-06-17 01:47
导读:也必然使得他们根本享受不到城市的公共设施与服务,以及其他城市便利。 2,在居住方式上,农民工与城市文明隔离严重农民工的居住方式主要有三种类
也必然使得他们根本享受不到城市的公共设施与服务,以及其他城市便利。

2,在居住方式上,农民工与城市文明隔离严重农民工的居住方式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村落型”聚居,即集中租住城市边缘地区,形成居区,第二种类型表现为集中居住在单位宿舍或一工棚,第三种类型是分散居住在城市家庭中或分散于城中租房居住。前两种类型的聚居区都具有封闭、独立、与城市文明接触不多、游离于城市主流社会之外的特征,因此完全受到城市居民的排斥,第三种类型也不代表他们融入了城市,相反他们心理上的漂泊感更强烈。

3,在居住分布上,农民工聚居区治安令人堪忧流动人口主要聚居于环境条件较差的“城中村”,这些场所一般位于城乡接合部,社会治安状况比较差。由于这些地区缺乏有效的管理,这些地区成为犯罪高发区域,不能很好地保障农民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另外,中国的城市化发展在近一两年里表现出人口由中心城区向郊区迁移的特点,中心城区人口向郊区的迁移逐步提高了郊区的土地价格,因此进入大城市的农民工获得住房的成本逐渐增加,许多农民工开始倾向于选择非法住宅。非法住宅常被称作“边缘住宅”,这类住宅所形成的聚集区常常是缺乏管理与服务的,汇集三教九流,容易成为藏污纳垢、滋生犯罪的场所。
二、立法保护农民工居住权

(一)居住权立法之必要性

居住权是公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是公民生存的基础,主要是指公民有获得适当居住条件的权利,其作为一项重要人权在性质上应属于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公民享有居住权意味着国家必须积极地提供和保障公民享有居住的机会和条件,它是一项积极的社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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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保障居住权是国家义务。居住权的实现要受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然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文化背景以及个人、家庭收入等条件的制约,特别是对于低收入而又没有占有更多资源的人而言,实现居住权在客观上具有很大的难度。因此,仅仅依凭权利主体自身的努力并不能完全实现居住权,政府应该依法通过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给予中低收入群体以特别的物质保障,或者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创造条件、排除妨碍等方式,给予中低收入群体以特别的精神、道义保障,或者双管齐下,两者兼而有之。从这个角度而言,居住权是居民的权利,对于国家来说则是一项义务。

其次,确立居住权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当前由于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贫困化。同时也由于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而造成的贫困和中低收入群体相对剥夺感的不断增强,他们最先也最强烈地感受到了社会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成本与代价。现阶段我国一些地方中低收入群体集体上访、堵交通、围攻政府等现象的不断出现,说明解决社会中低收人群体问题,事实上已经成了改革过程中不容回避的问题。而在城市中低收入者中,农民工这个特殊的群体占了很大的比例,他们的居住问题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农民工住宅问题如若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则势必会影响我国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确立居住权宪法权利地位

宪法上的居住权和民法上的居住权的内涵大相径庭,即宪法上的居住权是国家提供必要的房屋供公民占有使用,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民法上的居住权是公民对自己或他人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主要是解决具有某种血缘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公民之间对房屋的占有使用的权利的问题。要从根本上保证人民的居住权,最直揍、最有效的保障方法就是把居住权写进宪法。

首先,居住权是公民生存的基础。它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在公民权利体系中居重要地位。我国宪法和现行法律尚无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而现实生活中征地拆迁等造成公民居无定所的事件司空见惯。社会弱势群体无力负担昂贵的房价,缺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问题日趋严重。确立公民居住权宪法地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确立居住权的宪法地位是权利发展的必然趋势。居住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得到很多国家宪法的认可。居住权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亦应该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成为公民重要的社会权利。到现代社会,人口日益增多,土地资源紧张,房价居高不下,严重地影响和制约了公民的生存与发展,居住权在公民的社会权利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是公民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件。居住权已经成为公民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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