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理解学(2)
2014-08-14 01:40
导读:(3) 对信息表露作出特殊规定。为便于公众知晓公司形式,新《公司法》第 60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3) 对信息表露作出特殊规定。为便于公众知晓公司形式,新《公司法》第 60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 对股东决议作出特别要求。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为使单个股东谨慎处理公司事务,新《公司法》要求单个股东需要决定其他公司股东会职权内的事项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5)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强制审计。为加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活动的外部监视,新《公司法》明确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推定制度。为防止一人公司股东侵吞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新《公司法》建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推定制度,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就不再能凭借公司法人人格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1] 张忠军. 经济
法学[M]. 北京: 中国城市出版社, 2004.
[2] 李维安. 现代公司治理研究[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3] 龙翼飞. 何尧德 我国公司法最新修订评析[J]. 法学杂志,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