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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法律题目浅析学毕业论文(2)

2014-09-13 03:35
导读:发展迅猛的 计算机技术 与相对稳定的法律之间的矛盾已存在多年,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面临这一困难。分析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现实情况

  发展迅猛的计算机技术与相对稳定的法律之间的矛盾已存在多年,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面临这一困难。分析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应当会对我国网络法律制度的立法大有裨益。
  比较成功的模式是美国模式和欧盟模式。美国为了鼓励、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采取一种以政策性引导下的行业自律模式为主导,辅之以立法的模式。欧盟主要采用立法方式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制定了大量相关法律,如《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等。
  两种模式总体来讲各有利弊,如美国模式一方面行业规则缺乏约束力,另一方面由于行业自律模式采取参与制,所以其适用范围极其有限;欧盟模式则面临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与立法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另外,网络技术专业性极强,关于网络的立法需要投进更多的社会本钱,从而造成诸多资源的浪费,过于细致繁琐的立法也会网络产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实现“人肉搜索”的有序化既要依靠网民的自治,又需要相关行政气力的干预和法律法规的规制,所以在建立我国相关网络法律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两种模式的利弊,一方面尽早制定、完善具有可操纵性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行为;另一方面加强政策性引导,使网络行业形成良性的行业规范。具体来讲如下所述。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确立平衡原则,在立法当中应当注重网络产业的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促进网络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确立弹性原则,网络技术的复杂性要求对网络的规制不应是单一和僵化的,应重视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协商,充分考虑到民事领域的自愿性。
  我国应当采取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多层次、多方面的综合治理模式。制定高位阶的、同一的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法律,在立法中给予网络行业一定的自由空间,加强对网络行业的政策性引导,使其得到良性发展。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参考文献:
  [1]蒋坡.个人数据信息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2]周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6.
  [3]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157-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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