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3)
2014-10-20 01:14
导读:(三)建立以土地登记为基础的不动产登记,同一登记机关。 在当前市场条件下,针对我国的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状,有必要同一不动产物权登
(三)建立以土地登记为基础的不动产登记,同一登记机关。
在当前市场条件下,针对我国的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状,有必要同一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对于由哪个部分作为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机关,当前界和实务界存在几种不同意见。有学者以为由县级人民法院作为登记机关;有学者以为应该在政府中设立专门负责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行政机关;还有学者以为应该设立一个中立的事业性组织负责登记。
而事实上不动产物权的核心是土地物权,非直接针对土地的不动产物权也必然是以土地物权(主要指土地使用权)为基础。我国当前土地治理部分从上到下分别是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厅以及县市的国土资源局。此外,大部分县在乡镇设有土管所。该系统的登记可以辐射到城乡全部土地,在范围上可以满足物权公示的要求。我国国土资源部分实行的登记,主要目的在于行政监视和治理,而不是服务于市场交易的秩序和安全。我国正在进行的政府机构改革正在使一个治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假如政府职能不转变,即使由其他形式上独立的机关来履行登记也难以达到目的。因此要达到避免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目的,在物权法上是难以实现的。在现有行政体制下,既要维护交易秩序,又要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关键不在于使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脱离行政机关,而在于转变行政机关的职能。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国土资源部分作为同一登记机关有两点好处:一是充分利用了国家的现有资源,在原有的土地登记制度上作改进,扩展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二是避免行政机关基于行政治理的需要不正当的干预登记机关,使得登记机关的设置目的不能实现。
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其核心是司法独立,其主要之一就是法院要独立于行政机关。假如由法院作为登记机关,会使得法院与行政机关产生种种关系,由此必然会阻碍司法改革的进程。因此,在我国法院不适合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我国事业单位的现行体制本身存在,“政事不分,一部分事业单位承担着政府行政的职能”,再加上行政机关本着治理的需要,难以保证事业单位的真正独立。设立独立的事业单位作为登记机关,也行不通。
由国土资源部分作为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机关,充分利用了我国现有的行政资源,并通过扩大登记范围,同一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机关。
四、结语。
不动产登记机关应该同一,应由国土资源部分作为登记机关。且这仅适用同一的登记,实行同一的登记程序,赋予登记同一的法律效力。保障不动产物权权利人的财产权利,推动不动产物权事业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