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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诉讼的困境(3)

2014-12-04 01:14
导读:农民工真的不希看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吗?那肯定不是,关键是诉讼费限制了他们伸张正义的唯一障碍。眼前是人人同等的,但是在老板和农民

农民工真的不希看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吗?那肯定不是,关键是诉讼费限制了他们伸张正义的唯一障碍。眼前是人人同等的,但是在老板和农民工之间他们所处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等的,这就先天的决定了农民工的正当权益是很轻易遭到侵害的,所以法律有必要加强在这方面对农民工正当权益的保护。为了更好的平衡老板和农民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人以为在诉讼用度承担的上很有必要引进民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的概念:
无过错责任也称为无过失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四周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旨在促使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组织进步责任心和不断地技术安全措施,从而保障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样才能充分保护没有过错的受害人的利益。
根据无过错责任承担的宗旨,我们可以在诉讼用度收取上引用它来保护农民工的正当利益。
老板和农民工之间的关系应该视为是一种劳动上的雇佣关系,让雇主来首先来承担诉讼用度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固然的法律还没有作出这样的规定,而且从法理上来讲,企业老板作为被告还要先来承担诉讼用度,这似乎对他的诉讼地位来说是不同等,但是考虑到保护无过错的一方的正当权益而加重企业老板的责任,这是一种对利益更好的平衡。所以,本人以为有必要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当雇员正当正当的权益遭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企业老板首先缴纳诉讼用度。具体的做法是:要求通过诉讼程序来获得赔偿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收到受害者诉讼请求的同时,对事实进行初步审查。假如审查事实清楚受害者确实遭受到权利侵害的即通知被害人在一定期限内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用度,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缴纳的单位或个人,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被害人败诉的判决,并要求被害人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承担案件的受理用度。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加重雇主必要的责任,这并不是无礼的要求。农民工和老板的法律地位不同等,一旦农民工和他们的老板发生争议,尤其是发生工伤事故,素质低老板只顾自己的经济利益,根本不顾农民工的死活,那么受到权利侵害的首先是农民工。所以有必要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加重雇主的责任,从而更好地保障农民工地正当权益。这样的规定,固然加重了雇主的负担,但是从无过错责任原则来保护无过错的受害者确实意义重大的。这样的规定目的,可以使雇主意识到要改善劳动条件,尊重劳动者从而才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才能使劳动者和雇主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才能更好地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这是符合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的。



主要资料:
【1】 曾宪义著 《法制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2】 王利明著 《民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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