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治信仰(2)
2015-01-01 01:41
导读:二 作为与***政治与商品经济相伴而生的现代法治,制度设计者们可以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建立起法治的硬件设施——完备的法律制度框架体系和配套机构的职
二
作为与***政治与商品经济相伴而生的现代法治,制度设计者们可以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建立起法治的硬件设施——完备的法律制度框架体系和配套机构的职员,而其软件的配套与形成支持系统却非一日之功,那么,只有硬件与软件配套相互契合,“才能使具有普遍理性主义的现代法治得以呈现内在自觉,动态整合的非单一线性的总体性进程。”
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统治系统由自愿服从和信仰体系构成,而后者具有关键作用,只有确立对统治的正当性的信仰,才能使社会成员对现存制度予以认可而得以维系。因此,作为软件支持系统的法律信仰就成为现代法治建立起无上权威之治的最关键因素。
美国哈佛大学
法学院伯尔曼教授的《法律与宗教》从学理上分析了法律与信仰的“内在的”“深层的”联系,尤其那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为其最具代表性的论断。得出这种论断的原因在于伯尔曼的法律
社会学视角,即他把法律看成是“社会中权利与义务的分配结构与程序”,而把宗教这一相关事物看成是“社会关于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直觉熟悉,以及对此终极意义与目的的献身。”所以,伯尔曼以为法律可以建立起宗教式的信仰,其原因在于法律与宗教在仪式、权威、普遍性方面具有共性,通过人们对法律活动的参与,可激起如对宗教般信仰并为之献身的***,但严格说来,这种发生于价值层面的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的相似或等同程度只是抽象的或逻辑意义上的,法律的价值理想不仅是一个
哲学的熟悉层面的追求,更是一个法律实践过程中的感受与认同,因而,法律信仰蕴含了法治的工具理性与价值追求,法律信仰的培育同时也是法律规则内化为社会成员的法习惯的过程,也意味着法治的价值理想的实现。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法律必须被信仰”的理论命题被法学界以至全社会接受并不必然即是法律被信仰了,由于法律信仰并不仅是一种言辞上的表白,而必须是一种全身心的投进,也并非某个或某些个体的心灵活动,而是整个社会的实践显示出的对法律的尊重与倚重,尤其对于转型中国的法治而言,要使法律信仰真正成为法治实践的主导性因素,是一个长期的任务。那么,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
首先,按照亚式的“良法”之治,即欲获得普遍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无庸讳言,这是法律得以普遍信仰的重要条件,由于法治社会的根本特征是法律权威的至上性,若非良法,不与人们的政治理想与伦理道德观念相一致,是不可能获得人们的普遍服从的,法律权威的至上性也无法树立。
其次,法律信仰的培育是由法律共同体成员即包括法官、检察官、学者等推动的法律实践活动,由于这是一个法治进程中最具***与活力的主体性因素,系统的法学知识的获取及法律技术的把握是这个群体得以为立法提供理论的条件思考和现实的社会关怀,为司法提供价值性引导、为公众解释抽象的法律语言,提供一个沟通抽象法律文本世界与现实的人文关怀的渠道,这是形成法律信仰的必要条件。
再次,普法教育也会起一定的作用,普法历来是我国培育法律信仰的主渠道。法律信仰之形成并非普法教育所能及,无论是作为常识的了解还是作为知识的把握,都并不必定导致遵守或信仰法律,至少有一些人了解法律更可能是为了钻法律的空子,由于人们遵守或诉诸法律的直接动机并不相同或完全不同,这样,普法教育可把握这么一个底线原则,即利益引导原则,也就是说,在法律获得普遍信仰的过程中,它所扮演的应该是能够为人们至少是尽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角色。
综上,信仰法律应该是一个过程,是在民众为了追求自我利益而遵循或诉诸法律的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达到的“皈依”,是一个演进的理性选择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