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2)
2015-01-28 01:18
导读: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所建立的相应制度,是适应我国***法制和保护人权发展需要的行政法制度。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时限和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所建立的相应制度,是适应我国***法制和保护人权发展需要的行政法制度。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时限和强制执行的制度,国家赔偿法建立的以违法为赔偿的回责原则、事实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等制度,都是先进的制度。
2.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诉讼法不仅是建立了一项诉讼制度,更重要的是建立了一项***制度。行政诉讼法不仅保护公民正当权益,更重要的是,它从监视的角度,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诉讼法第一次确立了具体行政行为正当与违法的标准,并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正是在行政诉讼制度的推动下,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在这之后,依法行政的要求常见于各种政府文件,并逐步形成共叫,此后的行政立法也更加留意贯彻法律优先原则。自90年代中期,“依法行政”进进政府
工作报告,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基本方针。从法律渊源上说,这是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后合乎逻辑的发展。而依法行政正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
3.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要求与之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健全。可以说,1989年以后重要行政立法的研究、起草和制定,都直接受到行政诉讼法的影响。
4.行政诉讼法的颁行,一项新的***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诞生,在法学领域,尤其是行政法学领域,引起了巨大震动。研究行政诉讼制度的著作如雨后春笋。行政
诉讼法学的发展,又要求和带动了行政法学研究范围的扩大和探讨的深进。
中国现代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是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主要是直接规范行政机关如何做出处罚行为,即直接规范行政行为以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但其意义远远超出处罚范围。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系列制度,反映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很多基本原则,具有极为重要的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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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了“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做出的任何处罚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罚”。第一,行政处罚是直接影响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确立处罚法定原则,就意味着一切影响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处罚法定加上最近通过的刑法规定的“罚刑法定”,说明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公民违法才有可能受到处罚,反之,凡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以法律作为衡量公民是否有“自由”的唯一标准,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原则和标准。第二,处罚法定原则表明了行政职权的特点:职权法定。行政职权只有在法律授权时,行政机关才能为之;法律没有授权就不得为之。这与公民的权利不同。公民的权利是:凡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可为之。这是依法行政最重要的原则和标志之一。
2.确立了行政处罚的设定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予以处罚的设定权属于。只有经过法律授权,其他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才能设定,且法律授权多少,才能设定多少。在法律已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具体化,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以内。这一规定的普遍意义在于,明确了我国依法行政的两条基本原则。第一,法律优先原则。一切公民权利义务的各级各类规范都必须与法律保持一致。第二,法律保存原则。设定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规范,都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设定;其中某些事项,如关于人身权的处罚,其设定权只属法律。其他任何规范都不得设定,法律也不予授权。我们可以将前者称为法律的相对保存原则,将后者称为法律的尽对保存原则。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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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一次在法律中对行政处罚的程序做了较为完整的规定。其中特别是第一次在建立了听证制度;第一次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裁执分离制度。这些规定的普遍意义在于:行政处罚程序是对公民不利处分的典型程序。因此,它对不利处分以及其他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都有示范和鉴戒意义。听证程序的建立,是我国***与法制建设中的一大突破。固然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听证制度范围有限,但可以断言,听证制度必将在我国得到迅速,成为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项强有力的制度;裁执分离制度的明确规定,将对规范行政行为和反腐倡廉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