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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案例解析《条例》(3)

2015-06-27 01:01
导读:该纠纷经医学会鉴定以为存在医疗过失,但考虑到患儿***扭转与先天解剖异常有关,即使是当晚急诊手术也不一定能拯救***,故认定医疗过失不良后果中的

该纠纷经医学会鉴定以为存在医疗过失,但考虑到患儿***扭转与先天解剖异常有关,即使是当晚急诊手术也不一定能拯救***,故认定医疗过失不良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而不是完全责任,医患双方均同意该责任认定。四、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医学是一门高风险的行业,并不是每个病人到医院后都可以缓解痛苦抢救生命,有些病人经医务职员全力救治仍未能防止不良后果的发生。哪些情况下医务职员可对不良后果免责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导致不连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案例六 刘某,女,26岁,1998年10月26日以“停经三个月***流血一天”为主诉到某医院求医,到院后经医生诊断为“妊娠三个月,死胎”收进院。越日该院为病人行“人流钳刮术”,破膜后羊水流出时患者出现羊水栓塞的症状。对此,大夫马上采取抢救措施并通知各科医生及医院领导等参加治疗,采取综合性抢救措施。经治疗十天后,病人因羊水栓塞引起严重并发症造成尿毒症严重感染和全身多器官功能损害,病人家属在抢救过程中因经济困难和其他原因不配合治疗,特别是血液透析。病人终极因尿毒症严重感染和全身多器官功能损害于1998年11月5日死亡。
患者死亡后家属对医疗行为提出异议,在法院委托下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专家们以为患者的死由于钳刮术并发羊水栓塞,而钳刮术中羊水栓塞难以避免,且在医疗活动中医务职员积极救治病人,病人家属因经济和其他原因多次拒尽医务职员的治疗,综上专家们得出结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这则案例之所以未被认定医疗事故是由于:在诊疗过程中病人出现了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出现并发症以后大夫的处理没有不当,且在诊疗过程中病人多次拒尽大夫的治疗要求,因此大夫对病人的死亡没有过错故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不丢脸出在医患法律关系中医生所提供的义务就是一个谨慎的医疗过程而不是一个完美的诊疗结果。在诊疗过程中只要医生尽到了足够的留意义务,不管医疗结果如何,均不应让医务职员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后果,下面一则无过错输血的案例同样表达了这一信息。
案例七 刘某,女,28岁,以“孕36周 2先兆子痫”为主诉于1998年5月28日急诊进某妇幼保健院,进院后医生行急诊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病情危重,术后大夫给病人输血400ml,该400ml全血系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刘某***平安出院后一个月感乏力、纳差到市人民医院求医,经化验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
刘某出院后向该妇幼保健院索赔,为此刘某出具了剖宫产前在该妇幼保健院的全套产前保健手册,其中包括肝功能正常的检查以证实术前其肝脏正常。医院以为院方对患者实行的手术有恰当的适应证,术后所输的血液系由中心血站提供因此拒尽赔偿。经过长时间的交涉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为此患者将本纠纷诉至法院。
在诉讼中医院及中心血站提供了全套血液检验合格的手续,证实了在本次输血中没有过错,因此法院以为医院没有医疗不当驳回了患方的诉讼请求。
目前输血引起感染的纠纷较多,若在《献血法》实施后医疗机构不自行采供血、中心血站的血液检验项目又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要求,医疗机构完全可以对所用的血液引起的感染免除任何责任,因此严格执法《献血法》对减少由献血引起的纠纷非常必要。五、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申请卫生行政部分调解、诉至法院。我们以为对于医疗不良后果,医患双方均应理性客观地对待,从患方的角度说:进医院并不是进了保险箱,若无医疗不当就应当理智地对待意外事件;从医方的角度讲:若有医疗不当,尽量公正客观。因此出现纠纷后若双方能调解解决,不失为一种低本钱解决题目的途径。在这里我们要提醒大家的是:若调解解决纠纷,一定要履正当合格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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