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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及解决(3)

2015-08-28 01:57
导读:由此可以看出,这种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的产生实在是国家现代化以及村民自治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解决其冲突更加实际的

  由此可以看出,这种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的产生实在是国家现代化以及村民自治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解决其冲突更加实际的做法是通过法律加以规定和协调。而不是有些学者提出的行政放权或国家权力的退出。
  
  三、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冲突的解决
  
  (一)尽快完善目前用于规定村民自治制度和调整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冲突的相关法律,尤其是《村委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由于其规定得太原则化和有漏洞,因此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它们之间的范围和界限。
  第一,完善村民***选举制度。村委会的选举直接受制于《宪法》的规定,但如何选举则无具体规定。而《村组法》只有6条涉及选举且太原则化。因此在完善《村组法》过程中必须明确村委会选举的程序。同时,应确立选举的普遍性、同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及差额选举原则[8],以保证选举***有序进行。
  第二,应对《村组法》规定的乡政与村治的“指导”关系加以明确解释,运用抽象法和列举法相结合的方法往做一规定,即根据宪法的无授予即无权利的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从总体上进行界定,凡是涉及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即法律授权的事项,乡镇就有权要求村委会执行,而对涉及村民自己的公共事务以及法律未授权的即为自治范围,对此可以采用列举法加以明确。
  (二)对于行政权在村民自治组织中的运作来说,必须将其纳进法治轨道,即不得超越法律对其范围的限制。行政权主体必须从意识上尊重村委会在自治范围内的自主地位以及自治权利。有学者在此提出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的区分[1],以为办理公共事务只能是政府机构或行政性组织的职能,而办理公益事业则属于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的职能。因此,政府应转变其职能,对乡村自治组织的治理主要应集中在对规划和计划进行项目投资,建造各种教育、医卫、体育和文娱方面的公共设施,向村庄和农民提供各种他们需要的公***品和公共服务;宣传政府的新农村建设政策,对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和活动予以财政支持。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这种提法是否正确还值得商榷,但也确实给我们更具体地界定行政权的范围提供了新的视角。
  (三)对于村民自治权来说,必须从立法以及司法上加强保护。目前冲突的主要表现是行政权的过分干预。因此,要真正协调冲突,必须加强自治权对抗行政权的能力,从法律上使其处在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从而使它们都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必须将村民自治权纳进到司法救济的轨道[9]。所谓有权利必有救济,缺乏权利受损救济机制的权利是不完整的权利,村民自治权既为法定之权利,司法机关就应该给予司法救济。因此,完善村民自治权冲突的诉讼救济机制,是实现村民自治不可或缺的司法保障。即在村委会组织法修改时扩充诉讼救济的相关规定。对国家机关违法干预,侵越村民自治权及不履行保障村民自治权的相关行为,村民自治体或村民代表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停止、改正不当行为或积极履行相关职责,使村民自治权冲突都能通过诉讼这道最后防线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 史啸虎.建设新农村与村民自治制度的改革[EB/OL].中国选举与治理网.www.ccffn.cn/exoterica1200612/2467_5.html.
  [2]徐 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23.
  [3]程为敏.关于村民自治主体性的若干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2005,(3):126-133.
  [4]胡振亚,任中平.论“乡政村治”中乡村关系的两种极端走向及调适[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76-78.
  [5]王先明,常书红.传统与现代的交错、纠葛与重构——20世纪前期中国乡村权利体制的历史变迁[M]//近代中国研究集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6]潘嘉伟,周贤日.村民自治与行政权的冲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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