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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2)

2015-08-29 01:07
导读:对于解散公司请求权,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治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对于解散公司请求权,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治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新《公司法》增设此条,而且对股东持股表决权比例放宽到10%以上,这就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更为有利[8]。
  (四)完善中小股东的诉权
  新《公司法》的第152、153条中不仅完善和增强了中小股东的各项权利,而且还赋予中小股东采取司法救济的可能,规定了当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或不公平对待时可以提起诉讼。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司法救济的作用在于:(1)当股东权益不能用其他方法解决之时,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强而有力的纠纷解决途径。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解决纠纷之过程。其特点在于程序之法定性和裁决之权威性,故成为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之最后一防线。(2)答应国家对市场作出间接的干预。国家通过法院之审理解决纠纷之同时,一方面可以遏止某些股东和公司机关之不公道行为。另一方面亦为公司之良性发展起到促进作用[9]。   三、结论
  
  综上所述,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当今社会面临的法治困难,但新《公司法》的出台,增加了很多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条款,如本文上述提及的累积投票制度、知情权、股权收购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权以及股东诉权等,这些都对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这只是其中重要的一步,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之路依然很长,需要我们持续不断的努力和完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参考文献:
  [1]李高产,李志平.保护我国中小股东利益的新机制探索[J].经济治理,2007,(12):80-84.
  [2]杨国祥,胡一朗.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三方博弈分析[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6,(5):72-74.
  [3]袁濛,翁少翔.公司合并中小股东保护的法律题目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6,(8):106-107.
  [4]巩静.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题目研究[J].科技信息,2008,(5):205-206.
  [5]罗本德.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J].社会科学研究,2007,(3):90-94.
  [6]李海敏.论中小股东权益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7,(7):68.
  [7]郭亚男,李琳.浅论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J].法制与社会,2007,(1):144-145.
  [8]周俊.浅议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J].财经界,2007,(10):161-162.
  [9]杨培景.我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立法构想[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7,(2):7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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