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改进(2)
2015-12-28 01:09
导读:我国对危机银行的接管制度主要是由贸易银行法确立的。《贸易银行法》第64条规定,贸易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严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
我国对危机银行的接管制度主要是由贸易银行法确立的。《贸易银行法》第64条规定,贸易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严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贸易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贸易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第65至68条对接管决定的发布、接管组织实施、接管期限、接管终止作了规定。199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接管严重资不抵债的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这是中国人民银行实行接管的第一家金融机构。接管一年期满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由广东发展银行收购,其债权债务由广东发展银行承接。广东发展银行按1:1的比例收购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实有股权并承接其债权债务,较好地保护清偿权人的利益。
二、我国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评析
从立法与危机处理的实践看,我国为救助危机金融机构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及时锁定了风险,避免了大范围的系统危机,维护了金融的基本稳定。但危机救助法律制度也暴露出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现有制度不完善,二是制度缺位。
现有制度不完善体现为中心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对危机银行的接管制度有缺陷。最后贷款人制度存在的主要题目有:一是拯救标准不明确,哪些机构应该拯救,哪种程度应该拯救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