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4)
2016-03-21 01:08
导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题目的解释》规定,凡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题目的解释》规定,凡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律无效。而且还要追究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经通过施工建设使得建筑材料已经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筑工程了。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性,因此司法解释制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
(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题目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里要充分留意,只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也就是说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实现约定的那个金额,也没有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的补偿原则。在这里,司法解释制定者是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无效合同的。
(二)承包人承担修复用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题目的解释》规定,假如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分歧格,但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用度的,法院应予支持。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题目的解释》规定,假如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分歧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四)发包人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题目的解释》规定,因建设工程分歧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题目的解释》规定,在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六)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
在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下,假如承包人签约之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