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安乐死”(3)
2016-05-08 01:02
导读:选择安乐死也与人的本身素质有着密切的联系,个人素质、文化层次越高的人更会认同安乐死。当他们选择安乐死时,笔者相信都是经过了深刻的思考的,
选择安乐死也与人的本身素质有着密切的联系,个人素质、文化层次越高的人更会认同安乐死。当他们选择安乐死时,笔者相信都是经过了深刻的思考的,他们不仅仅是为了解除自己的痛苦和家人的负担,也是为了节约社会的资源,更是一种实现自己权利的体现。当我们听到更多的人在呼吁安乐死时,我们应该感到兴奋,这是人类进步的体现,而那些选择安乐死的人并不是生活的懦夫和逃兵,而是敢于面对现实的勇者。
古希腊家毕达哥拉斯说:“生命是神圣的,因此我们不能结束自己和别人的生命。”长久以来,人们一直以为生命是神圣的,是至高无上,不可侵犯的。而安乐死实在也是对“侵权”(侵犯他人生命权)所作出的另一种思考。反对安乐死的人以为,实施安乐死是对人的生命权的剥夺,但换个角度出发,倘若一个人因尽症而痛不欲生,倘若一个人因生活的磨难而生不如死,倘若一个人因身心的疲惫而无法解脱时,他们选择了轻生并子付诸实践。那么,对它会作出如何的评价呢?在法上,生命是属于个人完全所有的,对于这个尽对权利的处分,是基于个人尽对意志的支配(包括轻生),只要这样的行为不和大众的利益,理性的法律是不应该参与的。而安乐死也仅仅是借助某种手段而得到解脱。假如说,一个人有生存的权利,那么,他也不应该失往选择死亡的权利吧!
任何事情都有它的两面性,总是利弊相伴的,我们不能否认,安乐死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就可以真正解除病人的痛苦,用得不好,就可能成为剥夺病人选择生命权利的借口,被不法不义之徒滥用。但是,我们也不能由于这样,就否认了安乐死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重要性。健全的法律是为了给人们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笔者相信,在我国法制建设快速,社会观念飞速进步的今天,安乐死正当化终极将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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