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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学毕业论文(4)

2016-08-27 01:01
导读: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最大特点是能独立承担责任。一定的责任财产是法人成立的必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最大特点是能独立承担责任。一定的责任财产是法人成立的必要条件,而国有企业法人的责任财产在那儿?按照《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有企业只不过是经营着而已。我以为其做为法人的条件已经大打折扣。经过改革的国有企业只能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因而,企业的自主经营、自免盈亏能力也是相对的。终极,国有企业只能成为具有“一定”权利义务的法人,因而,就其所能承担的责任而言,也必然具有“一定”的范围。[15]因此,国有企业法人能否承担全部法人责任已值得怀疑。要使国有企业成为市场主体,就必须承担全部法人责任,而要承担法人责任,就必须使其法人财产落到实处,就必然要求国有企业对其有形资产享有所有权。
固然,随着市场经济的,无形财产在企业财产里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起首要作用的不是物品的所有权,而是有价证券所有权,是各种股票和债权的所有权。”但由于现代财产结构还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有形财产仍然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营的物质基础,仍然是企业从事生产和经营所运用的主要物质资料,仍然是公司信誉的主要担保手段。因此,有形财产仍然是企业财产的核心,国有企业对其有形财产享有的所有权还是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核心。
总之,不管是从国有企业经营实践、所有权权能的角度来分析,还是从法人的角度来分析,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种权利。因此,我以为不管法律上承认与否,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这是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本质之一。
(二)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有债权的性质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众所周知,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16]现代意义上的财产在英美法系国家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在大陆法系国家财产是有体物和无体物的总和。按照此种分析,笔者以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应该有三个方面的含义:狭义上的国有企业财产指公司所拥有的有形财产的总和,即民法上的有体物,指占有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体如厂房、设备;中义上的国有企业法人财产则是指公司拥有的有形财产和知识产品的总和,不仅包括上述有体物还包括公司的专利、商标等无体物;广义上的公司财产则是指公司所拥有的各类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总和,不仅包括上述的有形财产和知识产品,还包括公司享有的债权债务。笔者以为广义上的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概念正确的界定了国有企业法人财产的范围,因此,笔者是从广义上熟悉和分析国有企业法人财产的。
前已述及,债也是传统民法中财产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债是特定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有企业法人做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主体,很轻易在民商活动中与他人发生债的关系。当国有企业做为债权人出现时,其他主体对国有企业所负的债务应当得到履行。当债尚未履行时,国有企业这时对债务人所拥有的仅仅是期待利益,期看其偿还债务以实现债权,表现在帐簿上就是应收帐款。当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国有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要求其偿还债务。经过以上的分析,笔者以为债权也是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构成部分。以债权形成存在的那一部分法人财产的性质是什么呢?
我们不能说其是所有权。由于假如说以债权形式存在的那部分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的话,就会造成传统民法整个体系的混乱,造成所有权与债权或者说物权与债权两类不同性质财产关系之间界限划分的模糊。因此,笔者以为以债的形式存在的那部分国有法人财产,按照传统民法的称谓只能称之为债权。由此可见,债权也是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本质之一。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三)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包含有知识产权的成分
民法以为知识产权关系也是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一个部分。所谓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17]国有企业法人做为民事主体,同样也可对其职务作品、职务发明创造享有著作权、专利权。它与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同等地受保护。国有企业还可对其商标享有商标权。根据财产的含义,国有企业享有的专利、商标、作品、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更属于国有企业法人财产的一部分,那么,这些财产权在性质上属于什么呢?按照刚才的理论,以知识产权形态存在的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只能将其称之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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