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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土地制度批判(5)

2016-12-18 01:01
导读:4、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欠缺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已经知道,国家在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向该土地的所有者支付的用度或者说补偿是有标准的,而标准

4、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欠缺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已经知道,国家在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向该土地的所有者支付的用度或者说补偿是有标准的,而标准是死的、是有上限的。也就是说,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被国家征用时,村集体是没有任何选择余地的!无论是被转让者还是被转让土地的价钱。但是,当这块被征用的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时候,这块土地的价值(这里仅指一定期限使用权价值)就没有标准了,是没有上限的。国家可采取拍卖的方式出让给任何人,只要受让人愿意出最高的价钱。并且,就相应范围的土地而言,农民转移给国家的是土地的所有权,丧失的是永久的权利,国家出让的仅只是一定年限的使用权,永久权利并不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农业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实际上是一种不完整的所有权。其所有权受到的限制包括:它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将自己所有的土地卖给另一个农业集体组织,那怕另一农业集体组织愿意出比国家征用土地更高的价钱;其次,它不能购买其它农业集体组织的土地,更不能购买已经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无论它多么有钱!这些还都是在符合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至于农业集体组织要将自己的土地卖给有钱的个人,那更是想都不敢想的事儿。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不包括处分权的。因此,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是不能称其为所有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也好,或者其它与土地所有权有关的法律也好。所规定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际上是一种临时土地占有、使用和受益权,并不包括处分权。假如我们一定要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称为所有权的说,那它与国家的所有权是不同等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所有权作为一种最全面的私法上的权利,无论权利的客体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权利的都应保持一致。在土地所有权与国家治理权分离的条件下,可以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保持同一,并使土地上其他权利人对于土地所有人承担的义务一致。”⑦
5、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欠缺导致农民权利被严重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未规定作甚公共利益。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是否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都可以被视为公共利益?假如不是,城市不断增加的国有土地从何而来?因何而来?
我们已经知道,农民所有的土地在被征用时,价钱是很便宜的。但当其摇身一变为国有土地的时候,其价钱就数倍乃至数十倍地往上翻,而且还只是有期限的使用权。因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今天的城市会这么快!如今的失地农民会越来越多,而且农民们也越来越穷!由于他们原有的赖以生存的土地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并且以法律的名义被掠夺,而这种掠夺却实实在在地是国家或政府行为。
土地利用的管制制度
1、土地利用的管制目的
土地利用的管制制度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中。前者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详见该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六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公道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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