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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和服务行政法(2)

2016-12-31 01:25
导读:1.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职员必须切实树立服务行政理念。行政法制确立后,大量的规范和制度是通过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职员往具体实现的,因此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职员必须切实树立服务行政理念。行政法制确立后,大量的规范和制度是通过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职员往具体实现的,因此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职员是否具有服务行政理念尤显重要。行政公务职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改进治理方式,顺应由治理行政、秩序行政、指令行政转向服务行政、发展行政、指导行政这一时代潮流,积极向行政相对人提供信息、政策、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帮助以及各种公共服务。行政治理和行政法制诸环节已经出现的越来越多的行政***的要求和规范,例如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座谈会、论证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听证会和当事人陈述事实、申辩理由,行政相对人评议行政机关与行政首长,采取具有协商性和可选择性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软灵活的方式实施行政治理等等,行政公务职员对此应当充分了解并积极推行。  2.通过加强立法和行政立法来推进服务行政法律制度创新。社会关系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之中,法律制度必须回应、适应这一变化,否则就会落后于现实。当下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中固然有了一些体现服务行政的具体制度,但仍然有一些不符合现实需要的具体制度和做法未得到及时清理和调整,甚至有些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创设的具有行政独裁倾向的具体做法还存在于行政实务之中。及时废止滞后的法律规范,推动服务行政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  3.进一步完善和切实遵守服务行政的具体制度。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一些服务行政的制度,但还不够完备,例如行政公然制度只是在部分法律法规中有所规定,行政公然的范围、方式等还没有在法律层面进行集中整合的系统规定;有些已经建立的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修改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呼声已经引起了学界和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已经建立的制度要切实得到遵守,还需要完善违反制度规定的监视和责任机制,督促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职员必须依法办事。  4.营造服务行政的良好社会环境。行政主体的行政治理活动不是孤立的行为,必须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视制约,特别是各类***监视制度。各级党委和人大对于行政机关的服务行政行为要给予理解和支持,对于违法行政行为要通过适当的方式督促纠正。公民对于行政机关的服务行政行为应予配合,在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互动过程中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矛盾,通过相互协商和理解达成行政两造的一致。  5.重定政府角色,调整政企关系,实现政企分开。服务行政法的发展也对政府职能的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既要成为治理者又要成为服务者,政府在这双重角色中要恰当定位,实现政府职能的科学调整转变。这就难免涉及到与旧体制、旧机制的冲突,而此类冲突的解决只能通过深化改革来实现。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真正实现“政企分开”的目标,使政府成为行政法治意义上的治理者和服务者,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秩序和环境。为此,《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夸大提出:要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要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治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要进一步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加快思想文化变革,使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职员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树立自觉配合服务、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意识。  (二)我国服务行政法的发展趋势展看  从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看,21世纪前中期我国行政法在增强***性和服务性方面会发生一系列深刻持久的变化:(1)基础理论方面:行政***论有可能成为21世纪我国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之一而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2)主体论方面:表现为多元化、分散化、社会化,例如行政审议会的建立和发展,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完善,第三者角色和行为效力的发展;(3)行为论方面:表现为行为方式的多样化、柔软化、简便化、参与化、规范化和高效化,例如行政指导行为、行政合同行为的积极运用和规范化;(4)监视救济论方面:表现为多元化、多样化、系统化、***化和便民化,例如规范化的行政怨情处理制度,建立人大监视专员制度和抽象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更加便民的行政赔偿制度和行政补偿制度,等等。  参考文献:  [①] 参见该文件第3条、第5条、第6条的规定。  [②] A.J.P.Taylor,English History,1914-1945,1. 转见[英]威廉。韦德 著,徐炳 等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3页。  [③] [法]狄骥 著,钱克新 译:《宪***》,商务印书馆出版,1962年版。转引自陈俊著:《中关村科技园区立法之“服务行政”要论》,载《政***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④] 参见陈新民 著:《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48页。  [⑤] 沈荣华 著:《论服务行政的法治架构》,载《中国行政治理》2004年第1期。  [⑥] 例如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就通过很多行政程序和权利救济制度设计夸大了服务、便民、参与、救济与效能的同一,这也是现代行政法对服务行政模式发展的回应。  [⑦] 我们现在所说的“人权进宪”,是特指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相应的重要原则(例如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征用土地和私有财产应给予补偿的原则)载进宪法,进一步体现了在宪法层次为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提供更全面、更明确、更有力的制定法依据这一重要修宪目标,这对于我国人权法制和行政法制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⑧] 这里的行政申诉泛指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的信访处理、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直接处理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投诉、行政首长公然电话和定期接待公民投诉、某些地方试行的专设政府机构接待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等行政救济制度。  [⑨] 杨海坤、关保英 著:《行政法服务论的逻辑结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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