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化视野下的法官特质研究(2)
2017-03-07 01:06
导读:[1]参见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载《法学研究》2001 年第4 期。 [2]国外有学者把职业的标志概括为: (1) 职业职员的技能以系统的理论知识为
[1]参见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载《法学研究》2001 年第4 期。
[2]国外有学者把职业的标志概括为: (1) 职业职员的技能以系统的理论知识为基础,而不仅仅根据特殊技能的练习; (2) 职业职员对他们的工作有相当大的自主性; (3) 职业职员形成联合体,它调整职业内部事务,对外则代表职业职员的利益; (4) 加进一个职业受到现成员的认真审查,要成为一个职业成员往往要参加职业考试,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这个过程受到有关职业组织的调整; (5) 职业拥有道德法典,要求所有成员遵守它,违反者将可能被开除职业。参见[美]E?格林伍德《职业的特征》。转引自朱景文:《现代西方法
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 年版,第103 页。
[3]参见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载《法学研究》2001 年第4 期。
[4]理查德?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44 页。
[5]同[1]。
[6]参见《肖扬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载于《人民法院报》网络版。
[7]张志铭:《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载《人民法院报》2001 年11 月23 日。
[8]法律家一般是指法律实践者,法学家是指法律研究者,因此,法律家的思维是包括法官思维在内的。
[9]参见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载《法学研究》2001 年第4 期。
[10]李龙、周刚志:《论法律家与法学家的思维范式》,2002 年中国法治之路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学术研讨会论文。
[11]以下参考了孙笑侠论文《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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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参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11 - 12 页。
[13]参见苏力:《论法律活动的专门化》,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 年第6 期。
[14]同[6]。
[15]参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19 - 25 页。
[16]同[1]。
[17]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 年第3 期。
[18]同[1],第15 - 19 页。
[19]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 年第3 期。
[20]彼得斯坦等:《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 年版,第115 页。
[21]有学者将法律人才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应用型法律人才,主要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第二类为学术型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职员;第三类为法律辅助型应用人才,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助手、书记官等。参见霍宪丹:《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与法律人才宏观培养模式的重构》,2002 年中国法治之路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全国学术研讨会论文。
[22]这一课程体系已经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在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联合举办的法官培训班上开始实际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