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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化视野下的法官特质研究(2)

2017-03-07 01:06
导读:[1]参见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载《法学研究》2001 年第4 期。 [2]国外有学者把职业的标志概括为: (1) 职业职员的技能以系统的理论知识为

  [1]参见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载《法学研究》2001 年第4 期。
  [2]国外有学者把职业的标志概括为: (1) 职业职员的技能以系统的理论知识为基础,而不仅仅根据特殊技能的练习; (2) 职业职员对他们的工作有相当大的自主性; (3) 职业职员形成联合体,它调整职业内部事务,对外则代表职业职员的利益; (4) 加进一个职业受到现成员的认真审查,要成为一个职业成员往往要参加职业考试,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这个过程受到有关职业组织的调整; (5) 职业拥有道德法典,要求所有成员遵守它,违反者将可能被开除职业。参见[美]E?格林伍德《职业的特征》。转引自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 年版,第103 页。
  [3]参见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载《法学研究》2001 年第4 期。
  [4]理查德?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44 页。
  [5]同[1]。
  [6]参见《肖扬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载于《人民法院报》网络版。
  [7]张志铭:《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载《人民法院报》2001 年11 月23 日。
  [8]法律家一般是指法律实践者,法学家是指法律研究者,因此,法律家的思维是包括法官思维在内的。
  [9]参见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载《法学研究》2001 年第4 期。
  [10]李龙、周刚志:《论法律家与法学家的思维范式》,2002 年中国法治之路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学术研讨会论文。
  [11]以下参考了孙笑侠论文《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的部分内容。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12]参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11 - 12 页。
  [13]参见苏力:《论法律活动的专门化》,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 年第6 期。
  [14]同[6]。
  [15]参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19 - 25 页。
  [16]同[1]。
  [17]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 年第3 期。
  [18]同[1],第15 - 19 页。
  [19]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 年第3 期。
  [20]彼得斯坦等:《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 年版,第115 页。
  [21]有学者将法律人才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应用型法律人才,主要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第二类为学术型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职员;第三类为法律辅助型应用人才,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助手、书记官等。参见霍宪丹:《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与法律人才宏观培养模式的重构》,2002 年中国法治之路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全国学术研讨会论文。
  [22]这一课程体系已经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在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联合举办的法官培训班上开始实际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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