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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第三人浅析(一)(3)

2013-09-06 01:12
导读: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自然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复议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书面委托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自然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复议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自然人名义申请复议,第三人为该自然人。  13、法定代理人  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申请参加复议,第三人为该自然人。  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有:  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与被申请人范围一致,不象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第三人范围涉及较复杂的理论问题,因而相对较为简单,在被申请人范围的确定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即采职权(行政主体)标准,那么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亦遵守该标准。  在依法应追加共同被申请人而申请人拒绝追加时,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范围为:  1、职权行政主体  该职权行政主体为第三人。  2、授权行政主体  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直接授权主体和行政授权主体,此处讲的授权行政主体,主要是指除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如《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在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情况下,该被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第三人。  行政授权情况下,分为两种情况:如行政机关的授权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则被授权的组织有行政主体资格,为第三人;如行政授权无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则应视为委托,由作出授权的行政机关为第三人。  3、委托行政主体  有权行政机关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代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委托方行政机关为第三人。  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职能行政机关将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下级或其他行政机关办理,但在对外法律文书中均署职能行政机关的名时,此时,应视为委托关系,根据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上署名的行政机关为第三人。  4、派出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为第三人。  5、派出机构  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即授权)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构为第三人,包括派出机构超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的情况。  派出机构如无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以自已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为第三人。  政府工作部门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以行政授权方式授权派出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应视为委托,以政府工作部门为第三人。  6、内设机构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在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及该内设机构超出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该内设机构为第三人。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情况下,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行政机关为第三人。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以行政授权授权内设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应视为委托,行政机关为第三人。  7、组建机构  有两种情况:如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则有行政主体资格,为第三人;如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则以行政机关为第三人。  8、被撤销机关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如已被撤销,则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第三人。  9、批准机关  行政程序中,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往往要经过上级行政机关的内部批准程序,此时被申请人的确定主要是看对外发生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中署名,谁署名,谁就是第三人。  10、综合执法机关  目前比较规范的综合执法产生于行政处罚领域,《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因此,通过此种途径成立的综合执法机关具有行政授权的特征,此时第三人为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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