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行政垄断及其规制(2)
2013-11-08 01:12
导读:2、加快相关立法建设 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级政府逐渐认识到价值规律和调节的作用,也认识到防止垄断、鼓励竞争的重要性。但是从我国目前禁
2、加快相关立法建设
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级政府逐渐认识到价值规律和调节的作用,也认识到防止垄断、鼓励竞争的重要性。但是从我国目前禁止垄断立法的状况看,仍存在如下不足:
其一,立法形式散乱。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反行政垄断国家立法,甚至综合性的反垄断法也尚未出台。现有的一些反行政垄断规定大多散见于众多的、法规和规章中。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依据作,往往表现出中央与地方或地方与地方之间的规定不一致,甚至会出现相互间冲突的现象,没有一个有机联系的反行政垄断法律体系。
其二,立法内容不完备。我国现有的反行政垄断立法大多采取列举规定的形式,由于无法穷尽行政垄断的全部,给行政垄断行为的认定带来了不确定性,这也使得一些行政垄断行为游离于现有法律规范之外。这样的列举式的规定显然不能囊括形式多样的行政垄断行为,往往在实践中还需作适用性的解释。其三,没有规定有效的法律制裁措施。我国现有的反行政垄断立法绝大多数只是禁止性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往往规定“不得……”、“不得……”。这样的禁止性规定没有规定物质上或精神上的处罚,甚至对直接责任人员也只是规定由行政机关内部决定做出的行政处分,严重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
对此,我们呼吁《反垄断法》的早日出台,对相关行政垄断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明确禁止政府及其附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和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的行为,鼓励市场竞争,建立健康完善的竞争机制,从而切实保障我国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特别是要加强对行政垄断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的追究,一旦发现,严惩不贷。
3、加强行政垄断的司法审查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这是对行政垄断的司法救济途径。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指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
如立法审查一样,世界各国也都普遍确立了这一制度,只是在具体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机关、审查范围、审查依据等方而各具特色。我国宜在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反行政垄断法规定可起诉的造成垄断的行政行为类型,并为行政相对人设置反行政垄断救济的具体程序,真正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法律救济,并通过此手段达到控权的目的。
4、针对行政垄断,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首先是权力机关的监督,对于行政机关的不利于竞争机制发展的行为,相应权力机关必须给与坚决地撤销。在这一点上,我国已经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院和人民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宪法的这些规定明确了权力机关的监督主体地位和监督方式,对于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妨碍主义市场竞争的行为尤其是抽象行政行为,各级人大应积极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监督制约的独特优势。这无疑在极大程度上限制了行政垄断的泛滥,也反映出了我国权力机构打击行政垄断的决心。
其次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包括一级政府对所属部门的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以及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是最直接的监督形式,具有连续性和经常性的优势。但由于行政系统内部相互之间利害关系密切,因而其局限性也是较为明显的。要尽量克服这种局限,一方面要依靠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关键要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依靠其他监督形式的制约,以多方面程序来启动和推动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尤其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提高行政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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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还要重视发挥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有权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抵制,并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它有关职能部门直至国务院相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在接到检举后,应该在最短的时间内对其进行和处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利,我国法律还必须为检举的单位和个人制定相关的鼓励和保障措施。
我国商务部送审的《反垄断法草案》最大的亮点就是对行政垄断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如果草案在今后得以通过,对我国行政垄断的规制无疑将注入了一支强心针,会极大的促进对行政垄断的治理。但我们也因该注意到,在我国彻底根治行政垄断绝非一部《反垄断法》能够做到的,我们还应该从政府体制改革、司法救济和加强体制内外监督多方面入手,使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行政垄断得到彻底的根治,从而维护我国市场良好的竞争机制,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庆湘《试论我国反垄断立法所应规制的垄断》《》1999年11期
[2] 李昌麒《学》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1999年版 3l2页
[3] 漆多俊《中国反垄断立法问题研究》《
法学评论》1997年4期
[4] 罗建文 高洪波《行政垄断的实质和道德危害》《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2期
[5] 张武扬《行政垄断的成因分析及法律对策》《安徽广播大学学报》2002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