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中国村民自治的影响与进一步完善问题(2)
2014-01-26 01:34
导读:(三)提供了民主政治发展的一条路径新 中国成立以来的民主,大都停留在口头上、书面上、文件里、书斋里,其目标或高于我国实际或停滞不前,缺乏实体
(三)提供了民主政治发展的一条路径新 中国成立以来的民主,大都停留在口头上、书面上、文件里、书斋里,其目标或高于我国实际或停滞不前,缺乏实体性的操作。关于其路径选择,目前学界讨论多的大概有三条:一是由人大制度展开的事关行使国家政权的“人大民主”:二是执政党的“党内民主”;三是以政协、多党合作及基层群众自治等为主要内容的,非行使国家政权的“社会民主”。作为“社会民主”的村民自治是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条可行路径。早在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就提出了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但是政治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须慎重。选择从农村开始改革,一是农村处于政治权力的外围,政治阻力较小,社会成本较低,可控性强,即使改革失败,也不容易引起大的社会动荡;二是可从民主实践中积累民主政治改革的经验。目前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取得的一些经验,如两票制、差额选举、竞选演说、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设立等;对出现的一些问题,如选举过程中出现的宗族帮派、贿选、串连等,也需理性地分析、总结,提出完善的措施。这些经验教训对于推动“人大民主”及“党内民主”的改革和完善有很大的帮助。
(四)引起了对党的领导方式的创新 目前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两委”关系主要有:“两委”交叉任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两委”分开,两套人马。以交叉任职的,关系较融洽。而“两委’份开的多数关系不和谐,闹矛盾,主要是争夺村里事务的财权。造成村‘两委”矛盾的原因有体制上的,有利益上的,还有就是《村委会组织法》上又中‘两委”权责的不清晰规定。附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但同时规定“中共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共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样的规定事实上一方面承认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的领导权,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