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养老保障模式创新的取向(2)
2014-02-16 01:09
导读:2、改革基础养老金按固定比例发放的办法,注重体现激励机制。原办法规定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就可以领到职工平均工资20%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与基础
2、改革基础养老金按固定比例发放的办法,注重体现激励机制。原办法规定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就可以领到职工平均工资20%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与基础养老金水平脱节,多缴费不能多得,不仅影响人们的缴费积极性,而且在制度上留下达到最低年限就中断缴费、逃避义务的漏洞。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由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平均工资的平均值决定,前者体现了社会公平,后者体现了个人的收入水平差别及缴费贡献,从而把公平和效率有机结合起来。
3、妥善解决新旧办法的过渡问题。对“中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决定过渡性养老金的标准的因素为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个人在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工龄)以及过渡系数。设立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实现新老办法平稳衔接。
三、建立科学的养老金增长机制
1、适时推迟退休年龄,控制养老金支出总量过快增长。退休年龄大小与养老金支出总量增长成正比,与人均增长水平成反比。我国现行偏低的退休年龄规定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和社会保障制度模式转轨的需要,特别是受利益驱动和企业调整改组影响使得许多职工选择提前退休。应当首先用10年时间将中国职工退休年龄延迟到男65岁,女60岁,接近于世界职工正常退休年龄的平均水平。其次,将从事特殊工种和因病提前退休政策改变为企业内部退养政策。少数特殊工种职工因职业原因或者因疾病不能继续工作,可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由企业按规定发放生活费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把提前“退养”与领取养老金分开,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进入领取养老金的行列。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2、保持合理的替代率。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是评价养老金增长水平是否合理的重要指标,具体是指退休人员得到的养老金相当于在职职工工资的比率。如何使替代率达到一个合理水平,应当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替代率的确定要以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为参照系。二是根据不同地区职工收入的差别,替代率应确定在一个区间内,而不是单一指标。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相比,减少了个人所得税、各项社会保障费、劳动力教育
培训费用以及法定抚养义务等开支,但同时又增加了医疗保健费用的支出。综合收支变化和劳动贡献的因素,把全国替代率区间定为60-70%是比较可行的。收入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应控制在60%左右,收入水平相当或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应控制在70%左右。三是使用计算替代率的基数指标应当统一为“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减少不确定因素对替代率的影响。
3、养老金增长要考虑物价增长和工资增长的综合因素。过去养老金增长主要与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挂钩,这样虽然能够直接参与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分配,但却造成养老金支出的巨大压力,而且形成了收入攀比机制。工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