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我国社区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2)
2014-02-24 01:27
导读:3.社区就业人员社会保障与劳动关系分离 社区就业人员普遍没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力成本,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利用现行社会保障制
3.社区就业人员社会保障与劳动关系分离
社区就业人员普遍没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力成本,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利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和在社区就业人员参保方面的制度空白,逃避社会责任,不愿为社区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导致社区就业人员多数被排斥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之外。根据我们在宿迁和苏州地区对社区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调查,在获得的50个有效样本中,39家用工单位没有为社区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占78%。另据我们通过网上收集资料,发现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海淀区社区就业情况的调查,122个单位中没有为社区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占68.5%,能为社区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只占5.5%,用工单位能为全部社区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仅占1.4%[4]。
4.社区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关系接续困难
社区就业人员就业不稳定,收入也不固定。若是按照固定时间、固定缴费基数和固定缴费率来缴费,存在一定的困难。相当一部分社区就业人员经常需要变换工作单位和工作地点,但目前的制度还没有很好地解决他们在流动就业中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问题。比如在一个地方参保缴费不能在另一个地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影响社区就业人员参保的积极性[5]。调查的结果有22.9%的未参保人员是因为社会保障关系转移和接续困难,我们通过调查分析发现原因有三个:首先,社会保险关系的完全转移有一定的难度,基金只转数额较小的个人账户部分,而对于统筹基金则弥补的是当期当地的资金缺口。相对于调入者来说,可能会承担调入者全部的保险支付,造成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其次,大部分地区拒绝外地人员保险关系的转入,以避免预期的基金压力,这样就给社区就业人员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保险关系得不到接续,影响了将来的保险金的获取,从而导致了他们不愿参保。最后,现在大量保险关系的转移都是由多个环节的人工办理的,成本较高,没有形成统一化的管理系统。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