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经济学透视下的腐败源头—兼论治理腐败必须(2)
2014-04-03 01:02
导读:反腐败之所以反而不衰,是因为我们的体制不顺、机制不灵、制度不全,这使腐败行为有活动的空间,使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使消极腐败现象有滋生的环
反腐败之所以反而不衰,是因为我们的体制不顺、机制不灵、制度不全,这使腐败行为有活动的空间,使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使消极腐败现象有滋生的环境和条件。近几年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不断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抓住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果断地采取了一系列相应措施。诸如:决定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人“收支两条线”管理,禁止私设“小金库”;逐步推行政府采购,会计委派,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实行村务、厂务、政务公开制度;建立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实行建设工程招标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制度,产权交易制度;深化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环境,以及富有活力的工作机制,从制度上尽量减少“坏人”当权的机会,铲除任人惟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腐败问题;改革对官员的监督制度,改革立法和司法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由于监督和执法是有成本的,这一成本与官员人数、“公权”个数成正比。政府管的事情越多,政府的规模越大,政府官员的人数越多,对掌握公权的人进行监督与执法的困难就越大,防止消除腐败的成本也就越高。因此,治理腐败一方面要精简政府机构,尽量减少利用公权谋取私利的机会,以缩小腐败滋生的空间;另一方面要强化权力制约,规范行政审批权力的行使,凡是可以取消的政府审批权都要取消,防止少数人利用这项权力谋取私利;凡是能够通过市场机制的运作代替行政审批的,都要用市场手段来处理;对政府必须保留的审批和管理权力要作科学合理的分解,规范权力运行程序,使多个岗位、各项职权相互制衡,防止少数人搞暗箱操作的弊端。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总之,预防和治理腐败,要靠体制、靠机制、靠制度、靠管理,使欲腐者不能为之。
三、依法严惩,使欲腐者不敢为
经济学中通常用投人产出的成本—收益比较方法来进行经济效益分析,投人大于产出,经济效益为负;投人等于产出,经济效益为零;投人小于产出,经济效益为正。因此,任何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都要力求最大限度地降低投人的成本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我们将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纳人“腐败成本”核算中,这对于我们治理腐败必须“釜底抽薪”将是有益的尝试。
所谓“腐败成本”,就是指腐败主体(个人或集团)为腐败行为所付出的代价。有的人认为腐败似乎与一般的生产不同,它只有盈利,而不须有任何投人,实际上并非如此。搞腐败也是有投人的,比如以贪币为表现形式的经济投入(用钱买官,以钱换权);权力的投人,人格的投人(贪污受贿没有黑心和狠心是不行的);精力和精神的投人(一有风吹草动就害怕,一听警车鸣号就哆嗦,就是最典型的表现)。搞腐败所获得的“利益”与所付出的“成本”之间的差,则为腐败的“后果”(或“收益”)。显然“后果”为正,腐败者得益(“净收益”),腐败的机会越多,反腐败难度越大;“后果”为负,腐败者则亏,腐败的机会减少,反腐败阻力越小。多少年来,反腐败为什么反而不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对腐败者的惩治不严、打击不力,使腐败者付出的“腐败成本”太低,腐败的“净收益”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