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行政权力腐败的必然性及其遏制(2)
2014-04-13 01:00
导读:二、行政权力腐败的必然性 腐败的定义众说纷纭,但国内外学术界大多认为,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是腐败行为,通俗叫以权谋私。根据这一
二、行政权力腐败的必然性
腐败的定义众说纷纭,但国内外学术界大多认为,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是腐败行为,通俗叫以权谋私。根据这一定义,腐败行为的构成要素有:腐败行为的主体通常是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动机或目的通常是追逐私人利益,腐败行为的手段通常是凭借机构或职务上的便利,腐败行为的方式通常是非规范地运用或滥用公共权力,腐败行为的后果通常是公共利益或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根据腐败发生的领域或部门,可以将腐败区分为
政治腐败、行政腐败、经济腐败和社会腐败。我国腐败的控制现状一是腐败总量巨大,影响严重,社会承受能力受到严峻考验。腐败造成的恶性案件往往都引起了社会的巨大振动,对国家形象和社会心理的影响是巨大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旁及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基础以及民众对社会主义的信念。二是腐败呈现结构化的趋势,控制活动面临严峻考验。从社会关系上看表现为社会性的结构化,建立在关系基础上的权力和利益的交易。从道德文化上看,表现为价值观的结构化,物质利益几乎成了人们的人生价值和外在诉求。道德物化和政治文化形成了同质性的契合。从制度运作上看,表现为体制内的结构化,官僚群体形成为一个本身具有特殊利益诉求的集团。从交往上看,表现为行为模式的结构化,行为具有固定的程序和规律。经济学家吴敬琏说,“腐败如此盛行不衰,肯定有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如果我们舍本逐末,只讲教育和‘严打’而没有解决源头上的问题,腐败蔓延的势头恐怕是很难得到遏制的。” 胡鞍钢也曾呼吁我国应尽快建立以预防腐败为主、而以惩罚腐败为辅国家廉政体系。
我国对权力制约机制的严重欠缺导致腐败产生不可避免。有人说我们的权力制约严重形式化,事实上我们连形式化的程序都没有,根本就没有一个完善的形式机制,没有公正透明的程序法制。因此导致的专制横行,君权肆意,而官员腐败丛生在所难免。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任何权力都有可能被滥用,任何政府都可能腐化,所以分权、制衡和正当程序原理就是极为有效的防腐剂。不管是恶意腐化还是善意的滥用自由裁量权,都应受到控制。法治主义对权力滥用的治理,是依靠法的支配原理,行政程序法在其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假定人人都是可能或潜在的无赖,就只有从法律程序上予以完善,使其在这个程序中循规蹈矩,而不是肆意妄为。我们不是否定教育在反腐败中良性的积极的作用,但对于其效果,看看每天的新闻就知道了。所以对于重刑主义和道德修养教育,不能迷信其作用。三、从行政程序法入手,遏制行政权力的腐败
有一个很精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