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2)
2014-05-19 02:48
导读:其次,生产力的发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的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从发展生产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看,发展生产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条
其次,生产力的发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的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从发展生产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看,发展生产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条件。古往今来,贫困是社会不和谐最主要的根源,而发展是消除贫困的根本途径。富裕不一定和谐,但贫困必然导致不和谐。马克思曾经指出,如果没有生产力的充分发展,就只会有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然重新开始争夺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只有生产力发展了,物质财富才会增加,才能为消除两极分化,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提供物质条件;才能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持国家的稳定,使人民安居乐业,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实现社会的和谐。今天社会主义国家的种种不足和缺陷,可以说都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有关。如果生产力老是上不去,连社会主义制度都保不住,还谈什么和谐社会呢?!
二、民主法制、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系统的目标。从价值目标讲,和谐社会是一个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全面和谐的社会,它既要达到人与人的和谐,又要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既要达到我国各社会阶层、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又要争取外部世界格局的和谐发展;既要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各子系统之间的和谐发展,又要促进各子系统内部的和谐发展。从现实而言,和谐社会是一个经济繁荣、政治文明、社会秩序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公平正义的社会,分配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分配正义对和谐社会之所以重要,不仅在于它的手段性——直接影响人们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性,而且还在于它的目的性——分配正义是人类世代向往的理想目标,是人类美好生活的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科学发展观的一个核心价值取向。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就要在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这个关键环节上求得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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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是在民主法制的基础上实现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从制度的视角来解读,和谐社会在某种程度上是崇尚分配制度正义的法治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价值追求。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制度也是“一种配给制度”,是一种追求正义的分配制度。诚如美国
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常常是紧密相联、融洽一致的。“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但在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一个有序的司法执行制度来确保相同情况获得相同待遇,那么正义也不可能实现。因此,秩序的维续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