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伦理与伦理的制度(2)
2014-06-18 01:23
导读:除了制度的产生和制度的创新外,伦理精神在制度的具体安排和组织形式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制度一般有三个维度:社会关系、制度形式、伦理精神。社
除了制度的产生和制度的创新外,伦理精神在制度的具体安排和组织形式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制度一般有三个维度:社会关系、制度形式、伦理精神。社会关系是制度的客观内容,也是制度调节和处理的对象。虽然社会关系是一定实践的必然产物,但只有当主体用精神观照自己所处的社会关系并得出“应该如何”的价值判断时,社会关系才成为制度的现实内容,也才成为其现实的调节和处理对象。如果主体对社会关系“应该如何”作出了错误判断,是不可能有健全的制度的。制度形式指制度的具体组织、架构和运作方式,虽然制度形式客观上必须适应社会关系的要求,但现实的制度总是主体对社会关系进行精神观照的产物。不同的精神品质对社会关系的理解和价值判断是不同的,如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是我们今天所不能接受的,但在我国封建社会,它不仅是社会秩序的需要,而且被认为是公正的。因此,在社会关系和制度形式这两维中,都离不开伦理精神的作用。
这样,我们可以把制度和伦理精神的关系作这样的概括:第一,一定的伦理精神是一定的制度得以产生的观念先导,是某种制度赖以产生的价值理念。每一个时代的制度都主要是当时的时代精神(伦理精神含于其中)的体现。第二,每一制度的具体安排都要受一定的伦理观念的支配,制度不过是一定伦理观念的实体化和具体化,是结构化、程序化了伦理精神。第三,制度的变迁或制度的创新直接源于伦理观念的变化和伦理精神的更新。
二、关于伦理的制度:制度的伦理功能及其整合德性的方式
将某种伦理精神和伦理观念制度化,就是我们所说的关于伦理的制度。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指用制度默示某种伦理目标,二是指将某种伦理要求规范化、条例化,从而通过明示的伦理准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伦理的制度化其实就是制度所承担的伦理功能,这些功能一般有:凝聚功能——通过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使制度中所内涵的伦理精神对社会大众产生感召力,从而使制度产生一种向心力和凝聚力;演示功能——制度的具体运作过程实际上是某种伦理观念的演示过程,如公平、正义、人道等观念都可能在制度的运行中具体体现出来,从而对民众起到倡导这些观念的作用;调节功能——按制度所遵循的伦理精神来调节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使之达到某种默契和和谐;规范功能——将制度所要达到的伦理目标用规范明示出来,使民众具有制度所认可的行为方式和思想境界。
制度的这些伦理功能都通过两种基本方式发生作用:明示和默示。明示是指制度通过规范公开昭示某种伦理要求,主要表现为法律规范、各种行政法规以及职业道德中的章程、守则、承诺等;默示是指制度所内涵的伦理精神通过组织形式、运作程序以及基本的权利、义务安排等方式来默示某种价值准则,给社会成员展示一条基本的行为之“道”,使民众因受此“道”潜移默化的影响而有所“得”,从而形成符合制度要求的德行。这是制度发挥其伦理功能的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真正健全的制度应该是将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从某种意义上说,默示是比明示更起作用的方式。明示可能会使“民免而无耻”,默示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