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政治文明建设路径(2)
2014-07-05 01:10
导读:在规范与实证统一的理念之下,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宪政主义的张扬、公共领域的培育、民主法制文化的培育、市场经济的发展、执政党的建设等路径来建构
在规范与实证统一的理念之下,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宪政主义的张扬、公共领域的培育、民主法制文化的培育、市场经济的发展、执政党的建设等路径来建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驱动社会主义民主。
三、政治文明建设的路径
1.宪政主义的张扬
“中国自有宪法已将近百年,然而中国之宪政建设尚待完成。盖宪政之于宪法,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故修宪法虽易,行宪政实难。”[4]有了宪法并不见得就有宪政,宪法只是宪政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
宪政是西方历史发展的一个自然产物,“它根植于西方基督教的信仰体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意义的政治思想中”。[5]基督教的原罪说是基督教的理论与实践得以立足的基础,人不是“天使”,人类具有与生俱来的罪恶性和堕落性,人性本恶,因此,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宪法又建基于一定的价值基础之上,这些价值主要体现在“自然法”之上。自然法与人的本性是一致的,服从自然法就是服从自己的本性。”[6]就一般意义而言,自然法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
宪政,意味着国家领导人和政府机构的权力是有限的,并且这些限制可以通过成文的程序得到实施;政府既为社会全体谋利益,也维护个人的权利。宪政的实质意义是用良宪限制国家权力,以建构个人权利。
宪法是宪政的基石,它是任何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应然”是公意的表现形式。现代宪法学的理想就是人民主权,也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公民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权力两部分,但公民权利始终处于中心地位,它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限制政府权力,保证人民享有一切法律规定的权力,实现人的幸福。在肯尼斯·米诺格眼里,宪政的基本精神就是:“选民能够‘把败类淘汰出局’。”[7]它内含价值、制度、行为三个层面。“要使宪法成为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先得制定出一部好的宪法。法律权威从采就不仅仅来自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凭借的外在强制,而是更多地来自法律自身的内在理性。惟有良法而非恶法,才具有为人遵守、不可侵犯的内在力量。无良法则无善治。”[8]价值向度是宪政的核心指向,它决定和表现宪政的真正本质,为宪政奠定最终的正当性、合法性基础。如果价值维度缺失便会只有宪法秩序,而没有宪政秩序。
大学排名 我国的第五部宪法吸纳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文明和人权等因子,表明人权成为了国家的价值观,人权从政治权利升华为法律权利,成为国家机构工作的基本或最高准则。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逐渐具体化。政治文明写入宪法,表明了执政党对政治权力的运作向更为科学和更为合理的形式发展,以更文明的方式治理国家;也是党建构宪政秩序,推动政治文明的制度安排。
2.公共领域的培育
“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的要义在于对公共权力提供制约和纠错的机制,以凸显公民的权益和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