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权可转让模式构建(2)
2014-07-17 01:09
导读:四、著作人身权转让的一般原则 作品体现了作者的原创性,作品必然同某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个人有着不可否认的联系,保护这种联系有助于鼓励作者从事
四、著作人身权转让的一般原则
作品体现了作者的原创性,作品必然同某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个人有着不可否认的联系,保护这种联系有助于鼓励作者从事更多的创造活动,法律规定作者的人身权主要目的就在于保护这种联系。鉴于这种特殊性,著作人身权转让应该遵循特定的原则:第一,转让人身权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并且必须到相应的著作权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二,转让行为必须由作者本人行使,必须出于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第三,如果著作权
转让合同中未特别约定作者的某些人身权利,视为未为转让;第四,当某些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发生冲突时,应以保护前者的利益为主;第五,当作者的人格利益陷入重大危机时,应赋予作者转让人身权利合同的解除权。
总之,作者有权选择作品公开、署名的方式,作品是否被扭曲篡改,至少在作者的有生之年,作者是唯一的判断者,虽然这种说法可能过于主观偏激,但这在另一方面却反映了作者是完全有权对自己的作品做出完全处分的人。著作人身权最终是否可以转让,是否可以主张获得某种商业利益,最终涉及到诚实信用原则、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三者之间利益平衡的问题,防止作者权利的滥用也是法律应有之意。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者和司法者在现实中如何正确地应用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合理设计我国的著作人身权转让制度,在作者、受让人、第三人利益之间达到一种理智的平衡。
参考文献:
[1]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75.
[2]郑成思.版权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