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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生活中重大事项决定权问题(2)

2014-08-12 01:07
导读:笔者认为,在现实情况下,全国人大很有必要对“重大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只有从质和量两方面细化国家生活中的“重大事项”,才能够使此项工作真正

  笔者认为,在现实情况下,全国人大很有必要对“重大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只有从质和量两方面细化国家生活中的“重大事项”,才能够使此项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都是根本的、长远的、重大的事项,所以应由全国人大划分国家重大事项的界限。同时在划分时应注意到有些事项需要量化,比如财政性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多大规模的建设项目须经全国人大的讨论和认可?有些则不能量化,比如地方人大在立法实践中,在甲省被列为重大事项,而在乙省就未被列入重大事项。重大事项本身就是一个动态过程,在国家发展的不同时期表现不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立法属于动态性立法,范围划分宜粗,具体规定宜细。同时,出台该法规也为正确处理好全国人大决定权与中央决策权、国务院行政权和两院司法权的关系提供法律依据和标准,从而增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可操作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国家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及决定权分析
  
  国家生活中重大事项的酝酿决策本身就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以“三峡工程”这一国家重大事项的论证、决策为例,三峡工程经历了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作出决策动议过程(1950-1986年);政府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论证过程(1986-1989年);国务院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1990-1992年);提交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决定过程(1992年4月3日在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由此可见,重大事项决策过程经历了很多的环节,并且,在不同问题的决策过程中,国家政治中枢的各个组成部分所起的具体作用也不完全一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最后审议和决策过程只是这个决策过程的一个环节,但也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它履行了绝对必要的法律手续。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在当代中国,国家政治中枢对重大事项决策酝酿工作的一般特点是:其一,这个过程是由中共中央领导。与党在一个时期的基本路线及其方针、政策相一致,并以中共中央对各方面意见的综合为基础。其二,决策酝酿工作大多是由国务院具体组织实施的,但吸收各方面专家、官员参加;国务院提供决策工作所需的费用,并对全国人大负责。其三,全国政协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等也配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做必要的决策咨询、参谋和协调服务。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定—决策权”之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政协及国家政治中枢中其他与某一个特定问题相关的组成部分,要协同进行大量决策前的准备工作或系统内的初步决策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作出正式的全局性决策之后,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决策的国家机关也依然有组织、指挥工作要做,这其中包括一系列局部的、具体的决策工作。因此,当代中国对重大事项问题的决策过程实际上是由两个前后衔接的阶段所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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