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志愿公益精神的德性分析(2)
2014-09-08 01:25
导读:推动志愿公益事业发展的主体是人数众多的志愿者。审视志愿者的行为,现实社会中虽说没有任何功利性的纯粹的志愿行为并不存在,志愿服务活动背后总
推动志愿公益事业发展的主体是人数众多的志愿者。审视志愿者的行为,现实社会中虽说没有任何功利性的纯粹的志愿行为并不存在,志愿服务活动背后总或多或少或主观或客观地存在各种动机,但仍不可否认在志愿者身上所折射出的德性这一事实。据一项有关针对广州志愿者参与志愿活动的动机的调查表明:在参与志愿活动的各种动机中,排在前四项的动机是:认为“可以帮助有需要的人”占被调查者的55.1%;认为“热心公益,从事对社会有意义的事”占被调查者的49.7%;认为“因为能倡导社会文明”占被调查者的27.7%;认为“这是社会的责任”占被调查者的25.4%⑥。上述几种动机反映了当代志愿者“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社会主流价值取向和强烈地社会责任感。
自觉自愿是促使志愿者从事无私奉献行为的内在心理状态,这就使志愿公益精神渐趋德性的最高境界。只有自律的行动才是真正道德的行动。在现代社会,志愿公益事业尽管是组织化的行动模式,但对于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而言,却没有降低志愿者行动的道德价值。因为在一个特定社会中,公民道德行为越是自觉自律,越说明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高。现代文明社会所需要的道德自律,是发自道德行为主体内心深处的自觉行为,而不是道德行为主体的被迫遵循,更不是盲从。具体地说,志愿行为主体体现的道德性,是行为主体对自身原有道德层次的超越与升华,它体现出的人文关怀,要比道德他律更高尚、境界更高远。道德行为主体要求自觉,即要遵循理性原则,按照理性认识办事;同时又要求自愿,即要出于意志自由;如果意志不是自由的,那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志愿行为主体基于自身对社会价值的认同与感受,基于对他人的同情与关爱,进而就有自觉自愿的心理动机和行为。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三、友爱、互助的志愿公益精神是德性的核心要素
无论众多志愿者的家庭背景、教育、经验、成长的社会环境有多大差异,但他们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所体现出的道德意义,却绝非人们一般意义上所理解的那么简单。在志愿公益活动中,志愿者对“人字结构互相支撑”有了深刻认识,深化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理念。探究志愿者的道德行为,其行为不应只看作是孤立的单个人的随意举动,而应是各种社会关系相互作用的结果。志愿公益精神本质上是志愿者内心深处的友善与美德,是志愿者个人对社会、生命价值、人类和人生观的一种积极态度。尤需注意,志愿者利用自己的真诚与友爱,为那些受助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显然在我国社会利益格局剧烈变革的关键时期,在人与人关系日益复杂化的今天,这样的“雪中送炭”远比“锦上添花”更具有深刻地道德价值底蕴。它充分说明志愿公益事业为加强人际间的接触及关怀、降低彼此的疏离感、建立一个温馨和谐的社会提供了桥梁和纽带。
友爱、互助的志愿公益精神是德性的核心要素。一个现实社会的道德水准主要是由这个社会的大众行为方式体现的。应该说,构建起良好完备的社会道德规范与体系并不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