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农村养老现状与保障机制探讨(2)
2014-09-11 01:09
导读:农村敬老院的资金非财政全供,房间设施及生活标准分为不同等级,根据入住人的要求收取相应费用,收费标准通常为每月500元至上千元不等。事实上,现在敬
农村敬老院的资金非财政全供,房间设施及生活标准分为不同等级,根据入住人的要求收取相应费用,收费标准通常为每月500元至上千元不等。事实上,现在敬老院入住者多为经济较好家庭,其子女因工作繁忙而无暇照顾。真正的孤寡老人进入敬老院存在较多困难,一是政府部门的资金投入有限,不能满足每个孤寡老人的入住需求;二是孤寡老人没有子女提供费用,本人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支付每月费用。
第三,低保制度。低保最初试行于城镇,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199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要求1999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都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均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从现有的农村养老方式比较来看,农村低保制度建设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具有较大的发展前景。只有筹资渠道稳定,制定出严格的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该项措施的推行将对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产生积极影响。
1.3 保险养老
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和其他保险业理赔难等因素的影响,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农民近乎为零。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的商业养老保险虽然是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一个途径,但由于受农民收入水平和购买能力制约,商业养老保险只是在我国少数发达地区的富裕农户中存在,多数农民被排斥在经济壁垒支外,人数微乎其微,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大局几乎不构成任何影响。
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主要宝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金匮乏,农村居民可支配性收入不多,没有多余资金购买个人养老保险;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水平普遍不高,没有资金承担老龄人口的养老保险;国家没有提供资金支持。由于资金问题,购买养老保险的农民不多。二是缺乏制度性保障,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保险金的发放,缺乏严格的法律程序,大都按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一些
规章制度执行,在保险金的管理和发放过程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和监管措施。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2 建设农村养老保障机制的思考
我国是农业大国,绝大多数人口生活在农村,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有着重要地位。农村情况比城市复杂,建议将农村地区划分为富裕、中等和欠发达三大类,政府部门应考虑各地区特殊的社会经济状况及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社会成员,按照各自责任,共同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2.1 发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传统,巩固完善家庭养老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且农村老龄人口明显多于城镇,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的资源供给却很有限。在人口基数庞大、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的农村,农民的收入低且增长速度缓慢,在前期储备缺乏的广大农村,家庭养老